按照有关“三定”规定,市场监管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管理类和执法类。管理类职能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在(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反垄断、食品安全、(原)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网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方面的专业管理,以及在机构人员、行政事务、财务、审计、科技、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综合管理。执法类职能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在(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反垄断、食品安全、(原)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执法,市场监管的综合执法,以及网络市场监管的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因此,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可以从专业管理、专业执法、综合执法、综合管理等职能类别的角度进行区分。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可以分类如下:一、(原)工商行政管理(一)民事消费者保护(二)商事登记管理(三)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四)广告监管(五)市场规范管理(六)反不正当竞争 二、价格监督检查 三、反垄断 四、食品安全 五、(原)质量技术监督(一)质量安全(二)特种设备(三)认证检验与实验室认可(四)标准化与条代码管理(五)计量六、网络市场监管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八、综合管理(一)机构人员(二)行政事务(三)财务(四)审计(五)科技(六)立法(七)程序九、药品监管(一)药品(二)医疗器械(三)化妆品十、知识产权(一)专利(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三)商标(四)特殊标志(五)原产地命名与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