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是民法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集中体现。个人财产、理性与善是遗嘱自由的物质及人性基础。遗嘱处分的法律效力根源于个人财产权在遗嘱人去世后的延伸,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共同作用的产物。然而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人的有限理性及其家庭属性决定了遗嘱自由应有必要的限度。该“限度”的把握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发达史、文化习俗、经济水平、社会保障程度等因素;取决于立法者对家庭伦理的理解以及对个人利益、家庭利益、社会利益的界分;还取决于人们对遗嘱自由的“容忍”程度。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两种立法本位与立法模式:个人本位下的遗产扶养制度与家庭本位下的特留份制度,前者注重遗嘱自由及遗产的扶养功能,后者则强调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满足及遗产的身份意义。于我国而言,当前的遗嘱继承立法应当坚持遗嘱自由的基本理念,继续采用遗产供养理念下的必留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