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上看,金融系统性风险主要体现为系统性违约;系统性违约超出了违约责任制度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金融法如果不愿意过多地运用救市、行政处罚与刑罚来应对系统性违约,那么,就应当重视并完善其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本书认为系统性缔约是系统性违约的缔约之源,具有系统性的契约群是系统性违约的合同之源,而具有系统性的企业群是系统性违约的主体之源。对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与完善金融法,从而为预防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做出贡献。本书还讨论了P2P网络借贷相关的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温州金融试验区的违约预防制度、民间集资违约的治理制度、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等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