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由此《资源税法》出台。 主要内容: 1.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 税目税率。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了固定和幅度两种税率。适用固定税率的应税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铀、钨、钼、中重稀土等税目。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产品包括煤、铁、铜、铝土矿、金、银、轻稀土等税目。应税产品为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 计征方式、应纳税额。除《税目税率表》另有规定外,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根据《税目税率表》,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 4. 税收优惠及减免。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以及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及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减免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5. 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问题。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每立方米取用水量平均税率不超过10元;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 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缴纳资源税问题。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