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以海上保险合同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异同分析为基础,探讨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以及如何协调这三个循序渐进的问题。 《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从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和《保险法》之间存在的规范重复、规范冲突以及规范“裂隙”等现象入手分析其原因,以立法学原理特别是体系化立法方法和立法思维为根据,站在体系化的高度对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协调必要性与应然性作出解答。并在此基础上,从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的共性以及该共性体现在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相同或相似性要求,研究协调的可能性。就如何协调问题,根据文本现象归纳的问题,分三个层面讨论协调的具体思路:就《海商法》和《保险法》中共有但差异明显的制度,分析两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否合理,并探讨两法就差异的规则是否可以统一以及如何统一;针对《海商法》未规定而仅为一般法《保险法》规定的制度,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保险法形成无裂隙的衔接;就仅存在于《海商法》第十二章的海上保险特殊制度,通过对其理论依据的阐述探讨其在一般保险领域扩展的可能性。通过研究,明确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立法内容的分工,从而形成合理的体系化的架构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