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2.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3. 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4.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参加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参加《安规》考试。
5.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l。
6. 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7. 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8.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9. 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记录。
10. 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o
11. 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12. 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3. 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14.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15.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6.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17. 约时停、送电。
18. 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19. 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20. 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21. 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22.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近电作业未设专责监护人员,盲目开工。
23. 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24.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25. 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6.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27. 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28. 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9. 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户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30.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 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32.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34.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35. 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36. 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37.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38. 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39. 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40. 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放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41. 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42. 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43.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点、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4.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5. 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
46.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47.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48. 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49. 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
50. 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