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律文本
海关法
简称
解释
第Ⅰ部分 总则
对国家元首的适用
处罚及利息
担保
大额支付
履行义务
现场海关及设施
法律适用
提供信息
格式
关务代理人
第Ⅱ部分 进口
人员
货物申报
关税
对已申报货物的纳税义务
货物的移动及存放
运输
保税仓库及免税商店
海关放行
报关及缴纳关税
货物标记
货物的原产地
放弃货物
无主货物
某个规定类别的货物
业务账册
审杏
某项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审查
进行审查
原产地审查报告
原产地重新认定的生效日期
拒绝或撤销某些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提供文件
行政决定
第Ⅲ部分 计征关税
按百分比计算的关税
完税价格
解释
确定完税价格
估价方法的选择顺序
货物的成交价格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倒扣价格
计算价格
其他方法
一般规定
基于规定数量或规定价格的关税
做出认定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税则归类,以及完税价格的认定、重新认定及
进一步重新认定
署长重新认定及进一步重新认定
上诉及诉诸
特别规定
第Ⅳ部分 减免税及退税
第Ⅴ部分 出口
第Ⅵ部分 执法
第Ⅶ部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