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清末民初近代契约法体系的初创
第一节《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契约法制度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引入
二、契约法规则
小结
第二节商事习惯调查中体现的契约习惯法规则
——以《上海商事惯例》为例
一、契约的内容
二、契约的履行
三、契约的订立
四、契约的效力
五、契约的担保
六、契约的转让和终止
七、对几类特殊契约的规定
小结
第三节《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反映的契约习惯法规则
一、契约的订立
二、契约的条款
三、契约的效力
四、契约的履行
五、担保
六、违约责任
小结
第二章民初民法中的契约法(1911~1927年)
第一节《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的契约制度
一、契约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二、契约的分类
三、契约的订立和内容
四、契约的效力
五、契约的担保
小结
第二节民初以司法实践对契约法的补充
一、大理院以判例、解释例所确立的契约法规则
二、民初地方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契约法规则
小结
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契约法(1928~1949年)
第一节“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契约法
一、民事行为主体
二、法律行为
三、契约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四、契约的内容与形式
五、契约的效力
六、契约的解除
七、违约责任
八、契约的保全
九、契约的担保
第二节最高法院、司法院以判例和解释例对契约法规则的补充
一、对契约自由原则在内容上加以限制
二、契约的订立
第三节近代契约法在地方民事审判中的存在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民事司法制度
二、契约法原则及规则的适用——以江苏省民事司法裁判文书为中心的考察(1927~1949年)
三、全国其他地区民事审判中对契约法原则及规则的适用情况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