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套书所收废名作品,均为其 1949 年以前所作小说和散文。 二、本套书共 4 卷,第 1 卷为《废名短篇小说》,收《竹林的故事》《桃园》《枣》等短篇小说集 3 种和集外短篇小说 5 篇;第 2 卷、第 3 卷为《废名长篇小说》,其中第 2 卷收《桥》 ( 上下卷 ) 和未竟长篇《纺纸记》《芭蕉梦》;第 3 卷收《莫须有先生传》和《莫须有先生坐飞机以后》;第 4 卷为《废名散文》,收各类散文 111 篇。 三、各卷以成集者为主体,其他散篇列于成集者之后。 四、各卷所收作品大体按出版或发表时间先后排列,未刊稿据写作时间编次。 五、成集者一般以初版为排印底本,如以其他版次为排印依据,则加注说明;已发表且未收集者,以初刊为底本;未刊稿以原稿 ( 复制件 ) 为底本。 六、成集者中,他人所作序跋,一并收录。 七、原竖排改为横排,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异体字改为正体字;通假字、假借字和“的”“地”“底”等部分用字,一仍其旧。明显的讹字、衍字、脱字,参校手稿、初刊等其他版本,酌予订正,并分别用〔〕、〈 〉、( )标示,将所改动者置于其内。 八、标点符号尽量保留原貌;篇名书名,酌加书名号;原文无标点,则按现行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用法重新标点。 九、所有作品均加“题注”,主要著录发表、出版、署名、题名更易、写作时间(除原刊本未署写作时间或与单行本所署写作时间一致者外)、作者附言、原刊编者按语、底本依据等信息。 十、保留作者自注,并在注条末标以“—作者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