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是清帝国专门管理非直省民族地区的中央zui 高机关,拥有相当大的立法与司法权力。本书以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这三个非直省民族地区作为研究视域,用法律多元作为理论支撑,借助国家法与固有法的二元法制模式作为研究视角,并综合运用法学、民族学、历史学及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具体分析清王朝如何通过对理藩院法律功能的配置实现清帝国对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区的有效控制。主要表现在理藩院代表国家制定一系列适用于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区的国家法,同时为不激化民族矛盾又适当认可民族地区的固有法和具有民族特色的司法权力。具体在司法运作领域不仅适用国家法而且有限地允许这三个非直省民族地区固有法的存在,在司法判案中交叉运用国家法与固有法,这样的功能设置基本上做到了以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实现清帝国有效控制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区的政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