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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实务指南(第3版)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实务指南(第3版)

定 价:¥138.00

作 者: 赵煜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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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37450 出版时间: 2019-09-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 页数: 905 字数:  

内容简介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实务指南(第3版)》的各章节,分为相关法条、具体内容、相关案例三大部分: ◎相关法条部分,收集了与相关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贪污贿赂犯罪,离不开全面掌握相关规定。本部分对相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整理和归纳,以便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原意,具有较强的资料性。 ◎具体内容部分,对相关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沿革、构成要件、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吸收全新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并针对实践中容易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列举典型案例加以说理、论证,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相关案例部分,对司法机关公布的有关裁判文书和公报资料进行了收集、梳理,采用列举真实案例的方式,提供可参阅的详实资料,展现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事实,以及分析定性的过程,以便工作中学习、研究和参考。

作者简介

  赵煜,1978年生,山东临沂人。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组工作,长期从事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在工作中对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涉及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认真总结、梳理,先后编著有《纪检监察工作常用法规实用全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合著有《纪检监察审理教程》《党纪政纪典型案例解析》《案件审理业务指导概论》等,并在《检察日报》《中国检察官》《法治研究》《中国纪检监察》等杂志报刊发表100多篇学术文章。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章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相关法条】
第一节立法沿革
第二节贪污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工作人员的形式和效力
2.党组织推荐是否属于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3.“二次委派”是否属于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4.被国有单位委派到没有国有资产成分的非国有单位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一)因承包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二)因租赁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三)因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四)关于受委托是否包括间接委托、转委托或者委托给单位的问题
(五)关于委托与委派的区别问题
四、关于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概念间的关系
第三节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一、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第四节贪污罪的客体
一、贪污罪的客体
二、贪污罪的对象
(一)国有财物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
(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
(五)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
(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三、认定贪污罪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尚未取得的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二)单位非合法取得的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三)单位抛弃的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四)禁止流通物品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五)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六)财产损失风险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七)本单位购车指标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八)贪污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是否计入贪污数额
第五节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一)主管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二)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三)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二、关于“侵吞、窃取、骗取等其他手段”的理解
(一)侵吞手段的认定
(二)窃取手段的认定
(三)骗取手段的认定
(四)其他手段的认定
三、关于认定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因身份而享有某种权利的区别
(二)假借执行职务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主张以个人行为认定的案例及理由
2.主张以职务行为认定的案例及理由
3.关于假借执行职务不构成利用职务便利的意见和理由
(三)离职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能否构成贪污罪
第六节贪污罪共犯的认定
一、贪污罪共犯的客观方面
(一)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贪污
(二)同一单位中不同身份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
1.分别定罪说
2.主犯决定说
二、贪污罪共犯的主观方面
三、贪污罪共犯的数额认定
第七节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一、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一)失控说
(二)控制说
(三)失控、控制综合说
二、准确把握未遂的认定
第八节准确认定贪污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二、关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三、关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一)贪污行为与经济往来中受贿行为的区别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本单位损失的是贪污还是受贿
(三)根据行为对象性质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
(四)收受、索取下属所送公共财物应如何认定
(五)受贿后将请托人支付贿赂的成本转嫁给国有单位应如何认定
四、关于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区别
(一)高价购买或低价销售
(二)增设交易中间环节
五、关于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六、关于将贪污赃款用于公务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七、关于承包经营中的贪污及其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劳务型承包及相关问题的认定
(二)经营型承包及相关问题的认定
1.挂靠型承包
2.承包并分配利润型
3.出资并分配利润型
八、关于企业改制中的贪污及其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企业改制中贪污行为及数额的认定
(二)关于国有企业的债权能否作为贪污罪对象的问题
(三)关于改制前后公私资金混合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四)关于隐匿改制企业财产行为既遂、未遂的认定问题
九、关于套取科研经费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关于科研人员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的问题
(二)关于科研经费是否属于公共财物的问题
(三)关于科研人员是否具备贪污罪的职务便利的问题
(四)关于如何看待套取科研经费行为性质的问题
十、关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
(一)依法从事公务
1.关于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认定问题
2.关于村党支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认定问题
3.关于乡镇派出机构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
(二)从事村内自治事务
1.关于从事村内自治事务常见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理的问题
2.关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与从事村内自治事务的区分问题
(三)从事村集体企业经营活动
(四)关于村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构成渎职罪主体的问题
1.理论上存在的主要争议
2.现有规定中的分歧意见
3.关于此问题的分析意见
【相关案例】
1.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黄松有受贿、贪污案
3.孙瑜贪污、受贿案
4.李培英贪污、受贿案
5.李真受贿、贪污案
6.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7.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第二章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相关法条】
第一节立法沿革
第二节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一、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二、国有公司长期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单位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节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
一、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
二、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公款使用人为个人的问题
三、关于行为人所知公款用途与使用人实际使用公款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一)关于挪用人和使用人共谋将公款用于个人用途,使用人私自将公款用于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的问题
(二)关于挪用人和使用人共谋将公款用于个人用途,使用人私自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挪用人事后知情的问题
(三)关于挪用人和使用人共谋将公款用于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使用人私自将公款用于个人用途的问题
第四节挪用公款罪的客体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
(一)一权能说
(二)二权能说
(三)三权能说
(四)四权能说
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一)关于公款和特定公物的范围问题
(二)关于混合所有制财产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对象的问题
(三)关于债权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对象的问题
(四)关于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对象的问题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对象的问题
(六)关于“小金库”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对象的问题
第五节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一、关于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一)利用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
(二)利用上级机关临时授权,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
二、关于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一)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含义的理解
1.“归个人使用”的限定范围
2.“归个人使用”的具体含义
(二)关于挪用公款用途的认定问题
1.进行非法活动
2.进行营利活动
3.用于其他个人用途
4.尚未投入实际使用
5.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生息与贪污的区别
6.占有部分营利活动利润与贪污的区别
7.党政干部挪用公款经商,属营利活动还是非法活动
第六节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第七节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与未遂
二、“尚未挪出”与“挪而未用”的区别
第八节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二、关于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1.关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具体认定问题
2.挪用后大肆挥霍不能退还的认定问题
(二)关于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行为的若干情形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
4.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
三、关于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问题
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与借用公款行为的区别问题
(一)挪用公款罪与借用公款行为的主要区别
1.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是否代表单位意志
3.行为表现形式不同
4.利益归属不同
(二)借用公款行为的民法性质是否影响挪用公款罪认定的问题
1.民间借贷
2.企业间拆借
(三)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的若干常见情况
(四)应认定为借用公款的若干常见情况
(五)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借贷给他人”的理解
五、关于用公款为他人担保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的问题
(一)关于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认定问题
1.用公款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能否认定挪用公款罪
2.用公款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造成国有单位损失应如何认定
3.认定保证担保造成国有单位损失应注意的问题
(二)关于为他人提供质押的认定问题
1.权利质押中挪用问题的认定
2.动产质押中挪用问题的认定
(三)关于为他人提供抵押的认定问题
1.非特定公物抵押中挪用问题的认定
2.特定公物抵押中挪用问题的认定
(四)以其他特殊形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认定问题
六、关于挪用公款罪牵连犯的认定问题
七、关于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
(一)关于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用途的立案标准差异及其影响
(二)关于多次挪用公款均未归还的数额计算问题
1.关于多次挪用公款用于同种用途未归还的计算
2.关于多次挪用公款用于异种用途未归还的计算
(三)关于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问题
1.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
2.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作一般性使用,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
3.多次挪用公款,后次挪用公款先行使用,再用于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
(四)相关立法建议
【相关案例】
1.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
2.歹进学挪用公款案
3.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第三章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相关法条】
第一节立法沿革
第二节受贿罪的主体
一、利用骗取的职务收受贿赂能否构成受贿罪
二、非常设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
三、国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节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一、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
二、受贿罪主观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三、事后受贿情况下主观故意的认定
四、概括性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家属收受财物数额较小,未告知具体数额的
(二)家属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未告知具体数额的
(三)家属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且告知大体数额的
(四)家属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仅告知较小数额的
(五)家属收受他人财物,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
(六)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推测其获取好处的
(七)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告知时被国家工作人员制止的
五、受贿罪与诈骗罪主观上的区别
(一)分歧意见
(二)分析意见
第四节受贿罪的客体
一、受贿罪的客体
二、受贿罪对象的范围
(一)关于受贿罪对象范围的分歧
(二)关于受贿罪对象范围的确定
(三)关于是否应将受贿罪对象范围扩大为任何好处、利益的问题
(四)关于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
1.关于能否单独以情节为标准进行评价的问题
2.房屋装修的数额计算
3.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的数额计算
4.旅游费用的数额计算
5.银行卡的数额计算
6.借条的认定和数额计算
(五)关于小额钱款的累计计算
(六)关于受贿行为情节严重及其起刑点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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