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和主要任务——必考指数:10☆
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必考指数:10☆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必考指数:10☆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考指数:10☆
五、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考指数:10☆
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考指数:10☆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必考指数:10☆
八、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考指数:10☆
法理学
一、法的渊源——必考指数:6☆
二、法的适用——必考指数:6☆
三、法的本质学说——必考指数:6☆
四、法的效力——必考指数:5☆
五、法的移植——必考指数:5☆
六、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必考指数:5☆
七、两大法系的比较——必考指数:4☆
八、法与法律规范——必考指数:4☆
九、法律关系——必考指数:4☆
十、法的解释——必考指数:3☆
十一、法的制定机关及其权限——必考指数:3☆
十二、法律原则——必考指数:2☆
十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必考指数:2☆
十四、法的产生——必考指数:1☆
宪法
一、国家标志——必考指数:7☆
二、监察委员会——必考指数:7☆
三、宪法宣誓制度——必考指数:7☆
四、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必考指数:6☆
五、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必考指数:6☆
中国法律史
一、永徽律疏——必考指数:5☆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必考指数:5☆
国际法
一、国家不当行为——必考指数:5☆
二、引渡——必考指数:5☆
三、国家领土——必考指数:4☆
四、国家继承——必考指数:4☆
五、外交人员管辖豁免例外——必考指数:4☆
六、外交机关的地位、外交人员的范围——必考指数:3☆
七、条约的效力——必考指数:3☆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一、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必考指数:4☆
二、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必考指数:4☆
刑法
一、盗窃罪——必考指数:10☆
二、诈骗罪——必考指数:10☆
三、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必考指数:10☆
四、抢劫罪——必考指数:10☆
五、犯罪的未遂形态——必考指数:9☆
六、故意杀人罪——必考指数:9☆
七、绑架罪——必考指数:9☆
八、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必考指数:8☆
九、犯罪的中止状态——必考指数:8☆
十、正当防卫——必考指数:8☆
十一、犯罪的既遂形态——必考指数:8☆
十二、共同犯罪的实施过限——必考指数:8☆
十三、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与地位、处罚原则——必考指数:8☆
十四、数罪并罚——必考指数:8☆
十五、非法拘禁罪——必考指数:8☆
十六、抢夺罪——必考指数:8☆
十七、侵占罪——必考指数:8☆
十八、受贿罪——必考指数:8☆
十九、挪用资金罪——必考指数:7☆
二十、强奸罪——必考指数:7☆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必考指数:7☆
二十二、犯罪的预备形态——必考指数:7☆
二十三、认识错误——必考指数:6☆
二十四、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必考指数:6☆
二十五、累犯——必考指数:6☆
二十六、自首——必考指数:6☆
二十七、假释——必考指数:6☆
二十八、缓刑——必考指数:6☆
二十九、走私罪——必考指数:6☆
三十、敲诈勒索罪——必考指数:6☆
三十一、挪用公款罪——必考指数:6☆
三十二、滥用职权罪——必考指数:6☆
三十三、共同犯罪的部分中止——必考指数:5☆
三十四、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必考指数:5☆
三十五、贪污罪——必考指数:5☆
三十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必考指数:5☆
三十七、因果关系——必考指数:4☆
三十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必考指数:4☆
三十九、剥夺政治权利——必考指数:3☆
四十、职务侵占罪——必考指数:3☆
四十一、玩忽职守罪——必考指数:3☆
四十二、立功制度——必考指数:2☆
四十三、逃税罪——必考指数:2☆
四十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必考指数:2☆
四十五、想象竞合——必考指数:2☆
刑事诉讼法
一、缺席审判程序——必考指数:9☆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必考指数:9☆
三、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必考指数:9☆
四、级别管辖——必考指数:8☆
五、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和方式——必考指数:8☆
六、回避的决定及效力——必考指数:8☆
七、指定辩护——必考指数:8☆
八、速裁程序——必考指数:5☆
九、刑事代理制度——必考指数:7☆
十、证据的概念及种类——必考指数:7☆
十一、举证责任——必考指数:7☆
十二、证明标准——必考指数:7☆
十三、证人——必考指数:7☆
十四、取保候审——必考指数:6☆
十五、附带民事诉讼——必考指数:6☆
十六、期间——必考指数:6☆
十七、补充侦查——必考指数:6☆
十八、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必考指数:5☆
十九、不起诉的条件——必考指数:5☆
二十、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必考指数:5☆
二十一、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必考指数:4☆
二十二、判决、裁定、决定——必考指数:4☆
二十三、延期审理——必考指数:4☆
二十四、自诉案件——必考指数:3☆
二十五、简易程序——必考指数:3☆
二十六、二审后处理——必考指数:3☆
二十七、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必考指数: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必考指数:10☆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必考指数:10☆
三、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必考指数:10☆
四、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考指数:9☆
五、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必考指数:9☆
六、刑事赔偿的范围——必考指数:9☆
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必考指数:9☆
八、行政复议机关——必考指数:8☆
九、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考指数:8☆
十、一事不再罚原则——必考指数:8☆
十一、法规、规章的冲突适用——必考指数:7☆
十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考指数:7☆
十三、行政赔偿范围——必考指数:6☆
十四、国家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必考指数:6☆
十五、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必考指数:6☆
十六、行政诉讼的复议前置——必考指数:5☆
十七、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考指数:5☆
十八、被告取证权的限制——必考指数:4☆
十九、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必考指数:4☆
二十、行政行为的分类——必考指数:3☆
二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考指数:3☆
二十二、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必考指数:2☆
二十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必考指数:2☆
二十四、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必考指数:2☆
二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必考指数:2☆
二十六、发回重审裁定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2☆
民法·知识产权法
一、无因管理——必考指数:10☆
二、效力待定合同——必考指数:10☆
三、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必考指数:10☆
四、表见代理——必考指数:9☆
五、代位权及其诉讼——必考指数:9☆
六、违约责任——必考指数:9☆
七、侵犯专利权的表现——必考指数:9☆
八、宣告死亡——必考指数:9☆
九、不当得利——必考指数:9☆
十、相邻关系——必考指数:8☆
十一、共有——必考指数:8☆
十二、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必考指数:8☆
十三、地役权——必考指数:8☆
十四、担保物权——必考指数:8☆
十五、抵押权——必考指数:8☆
十六、动产质权——必考指数:8☆
十七、权利质权——必考指数:8☆
十八、留置权——必考指数:8☆
十九、占有——必考指数:8☆
二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必考指数:8☆
二十一、债权人的撤销权——必考指数:8☆
二十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考指数:8☆
二十三、精神损害赔偿——必考指数:8☆
二十四、善意取得——必考指数:8☆
二十五、无权代理——必考指数:7☆
二十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必考指数:7☆
二十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必考指数:7☆
二十八、违约责任的承担——必考指数:7☆
二十九、要约与承诺——必考指数:7☆
三十、可撤销合同——必考指数:7☆
三十一、保管合同——必考指数:7☆
三十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必考指数:7☆
三十三、不安抗辩权——必考指数:7☆
三十四、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法律后果——必考指数:6☆
三十五、合伙负责人处分合伙财产的效力——必考指数:6☆
三十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及优先购买权——必考指数:6☆
三十七、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必考指数:6☆
三十八、债权的转让——必考指数:6☆
三十九、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三者之间的关系——必考指数:6☆
四十、主合同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必考指数:6☆
四十一、连带责任保证——必考指数:6☆
四十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必考指数:5☆
四十三、无效合同——必考指数:5☆
四十四、赠与合同——必考指数:5☆
四十五、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必考指数:5☆
四十六、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处理——必考指数:5☆
四十七、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情形——必考指数:5☆
四十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必考指数:5☆
四十九、夫妻财产的归属——必考指数:5☆
五十、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必考指数:4☆
五十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必考指数:4☆
五十二、不定期租赁——必考指数:4☆
五十三、运输合同民事责任的主体——必考指数:4☆
五十四、合同的分类——必考指数:3☆
五十五、当事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必考指数:3☆
五十六、格式条款的解释——必考指数:3☆
五十七、间接委托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理——必考指数:3☆
五十八、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必考指数:2☆
五十九、夫妻离婚前所欠债务的承担——必考指数:2☆
六十、形成权——必考指数:1☆
六十一、对名誉权的侵害——必考指数:1☆
六十二、融资租赁合同——必考指数:1☆
六十三、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必考指数:1☆
六十四、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必考指数:1☆
商法
一、公司的转投资——必考指数:7☆
二、公司股东的出资——必考指数:7☆
三、公司董事会——必考指数:7☆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考指数:7☆
五、国有独资公司——必考指数:7☆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必考指数:7☆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必考指数:7☆
八、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必考指数:7☆
九、公司解散和清算——必考指数:7☆
十、合伙企业的出资——必考指数:6☆
十一、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必考指数:6☆
十二、债券的发行条件——必考指数:6☆
十三、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必考指数:6☆
十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必考指数:5☆
十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责任——必考指数:5☆
十六、合伙事务执行——必考指数:5☆
十七、入伙的条件——必考指数:4☆
十八、追索权的对象及行使原因——必考指数:4☆
十九、票据背书——必考指数:3☆
二十、海难救助——必考指数:3☆
经济法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必考指数:7☆
二、经营者的义务——必考指数:5☆
三、经营者对“三包”的民事责任——必考指数:5☆
四、商业贿赂行为——必考指数:4☆
环境资源法
一、森林资源权属制度——必考指数:5☆
二、矿产资源权属制度——必考指数:5☆
三、环保民事责任、环保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必考指数:3☆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一、劳动关系——必考指数:5☆
二、军人保险——必考指数:5☆
国 际 私 法
一、婚姻家庭——必考指数:7☆
二、继承——必考指数:6☆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必考指数:6☆
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必考指数:6☆
五、冲突规范——必考指数:5☆
六、反致——必考指数:5☆
七、国际司法协助——必考指数:4☆
八、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必考指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