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集权制不仅与捷克斯洛伐克的民主传统相抵触,而且给执政党的威信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改革前的集权体制没有赋予政府宪法规定的权限,在政府与中央的关系结构中,前者只是中央权力机构,如中央委员会,特别是主席团和书记处的附属物。宪法确定的议会监督职能也沦为形式。权力高度集中是造成捷克斯洛伐克50年代政治肃反扩大化的主要原因。当时中央政治书记处、组织处直接对肃反对象提出审判意见,甚至做出取消议员资格决定的情况司空见惯,而内务、国安部门滥用职权、打击迫害的现象盛行,成为了国中之国。自60年代初开始,在进行经济管理体制调整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要求落实其所属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呼声不断。1965年2月,捷共中央会议批准了完善政府管理工作的决议草案,强调在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前提下扩大政府权限和恢复其管理职能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中央机构仍长期垄断国防、外交、内务等政府主要权力部门的权限,直到1968年4月新政府组成后这一状况才开始真正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