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实证研究》很可能是一个在刑法学界被谈烂了的话题。自近代以来,整个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界可以说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这个中心在转。每一种新理论、新观点的提出,恐怕都是以这种理论、观点如何解决了原有理论、观点在实践中的问题为其成立的重要理由的。但是,这些理论、观点在整体上是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还是给司法实践平添了不少烦恼,似乎是一个在本成果之前还没有人作过系统研究的课题。记得在很多年前参加一个相关的国际研讨会时,曾听到几个来自不同国家的刑法学者谈到这样一件事:在德国的司法实务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是不会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处理刑事案件的。尽管我一直认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根本不可能按照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体系来认定犯罪的,不论这个理论体系是中国的“四要件”,还是德、日等国的“三阶层”,都不可能真正解决如何指导实践正确认定犯罪的问题;但是,当我亲自从那些著名刑法学者口中听到被我国不少学者奉为圭臬的德国教义,在德国实务界居然会受到如此冷落时,说实话,还是感到挺震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