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评论此辑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蒋惠岭所长的大力协助下,收稿10篇论文,从实践角度探讨当前正在展开的司法体制改革,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实践视角。其中,从法院的视角讨论司法体制改革的论文有6篇。《论法官的职能冲突及其解决》一文指出,现代法官的职能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还具有执行法律、维护公正、贯彻政治意图、参与社会治理等职能。这些职能之间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这些职能之间发生冲突或背离时,解决纠纷是其基本的职能,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正是解决纠纷的目的追求,具有根本性地位,贯彻政治意图和参与社会治理等职能只是附带性的发挥,因而,法官的职能之间呈现出一种位阶关系,维护公正应当优先。《司法责任制下法官“权”“责”“利”的统一》一文认为,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应当做到“权”“责”“利”的相互统一,不可偏废。在司法改革中需要首先确保法官具有独立的裁判权,不受法外干预,合理划定审判权的边界。其次,需要明晰法官办案责任追究的边界,避免追责的不统一性和随意性。最后,为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改变法官薪酬普遍较低的情况,应当建立与法官职责相互匹配的薪酬制度。《论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合理构建》~文重点关注如何合理建构法官的责任豁免制度,认为我国当前虽然存在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初步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所以,应当厘清法官责任制度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关系,将法官责任豁免范围扩充至民事责任豁免和刑事责任豁免,并将法官责任豁免的范围限定为法官的审判行为,同时完善法官责任豁免程序机制。《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与改革述评》一文指出,为了顺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需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意义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其效果将影响未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走向。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集中和统一相关案件的上诉审理,将会强有力地保护技术创新成果,进而鼓励持续创新和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最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清末法院设置体制改革初探与历史启示》一文探讨清末司法改革的基本历程和具体措施,如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分离,划定司法管辖区,法官的选任与养成等,对当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极富启发意义,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并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论纲》一文具体关注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消除影响证据制度改革的体制性障碍,通过对20多年证据制度改革的总结,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民事证据制度改革需要突破“碎片化”的现状,通过民事证据的立法使其走上科学化和体系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