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条约机构通过发表一般性意见/建议等途径,已经发展出内容十分丰富的人权法理学。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但它们被认为是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解释,对适用和实施上述条约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条约机构委员以其高度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国际视野,保证上述人权法理学的持续产出;近年来条约机构已在尝试将人权条约的报告准则多样化,这在很大程度上能破解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难题。以九大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为载体的国际人权标准充满了欧美文化霸权和理想主义色彩,只有将缔约国报告准则和其实施标准多样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才有可能真正得到普遍的、逐步的实施。中国践行缔约国报告制度的模式有待全面优化,亟待创建常态化的国内人权评估机制和统一的国家人权统计数据库,继续积极参与条约机构体系的改革,并拓展参与报告程序的主体和深度。《缔约国报告制度发展趋势研究》弥补了缔约国报告制度专题研究的空白,梳理了国际人权监督和缔约国报告制度的新动态和发展趋势,为中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和提高国内人权保护水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