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慈善法
第一章 慈善委员会和慈善组织的官方托管人/3
第二章 慈善组织的登记和名称/5
第三章 慈善委员会的信息获取权/12
第四章 财产近似原则的适用和法院及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帮助/17
第五章 慈善组织的土地/47
第六章 慈善组织的会计账目、年度报告以及年度报表/56
第七章 慈善受托人社团/65
第八章 慈善法人/73
第九章 其他规定/79
第十章 附则/99
2006年慈善法
第一编 “慈善组织”和“慈善目的”的定义/111
第二编 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116
第一章 慈善委员会/116
第二章 慈善法庭/120
第三章 慈善组织的登记/124
第四章 财产近似原则的适用/132
第五章 法院和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的协助和监管/136
第六章 非公司制慈善组织账目的审计和检查/148
第七章 慈善公司/152
第八章 慈善法人/154
第九章 慈善组织管理人等/155
第十章 非法人慈善组织的权力/163
第十一章 使用资金和合并的权力/171
第三编 慈善组织的筹款/180
第一章 公共慈善募捐/180
第二章 筹集资金/202
第三章 财政资助/208
第四编 其他事宜和一般规定/211
第一节 其他事宜/211
第二节 一般规定/213
2011年慈善法
第一编 “慈善组织”及“慈善目的”的定义/221
第一章 总则/221
第二章 本法特别条款/227
第二编 慈善委员会及慈善组织官方托管人/229
第三编 豁免登记的慈善组织及主管人/234
第四编 慈善组织的登记及名称/237
第五编 获取信息的权力/246
第六编 将财产用于类似目的权力,法院及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的协助及监督/256
第七编 慈善组织土地/297
第八编 慈善组织账户、报告及年报/309
第一章 个人账目/309
第二章 集团账目/312
第三章 账目审计与账目审查/316
第四章 年度报告、年报及公众查阅账目的权力等/331
第五章 设定最低资金限额的权力/339
第九编 慈善组织内部受托人、受托人及审计员等/341
第十编 慈善公司等/353
第十一编 登记为法人的慈善组织/359
第一章 总则/359
第二章 权限、行为能力及程序等/364
第三章 修改章程/368
第四章 转换、合并及转让/370
第五章 补充/380
第十二编 慈善组织受托人成立法人/383
第十三编 非法人慈善组织/391
第十四编 特殊信托/404
第十五编 地方慈善组织/408
第十六编 慈善组织合并/415
第十七编 法庭/419
第一章 总则/419
第二章 向法庭提出上诉和申请/422
第三章 向法庭提请/425
第十八编 其他条款和补充条款/428
第十九编 最后条款/441
译后记/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