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地方立法肇始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地方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普遍授权。在之后的历史演进中,我国地方立法的主体总体呈拓展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科学立法”确定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遗憾的是该法并未对科学立法原则的贯彻落实设定相关具体保障机制。 在我国地方立法的实践中,各地方立法主体在立法科学化原则的实现过程中,进行了大胆探索,有的创新性举措经过实践检验已上升为法治化的地方立法制度。当然,毋庸置疑,在各地科学立法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诸多困境。对地方立法科学化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客观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概括和抽象论证,进而设计出地方立法科学化原则实现的保障机制,是地方立法科学化实现的可靠路径。《地方立法科学化实践的思考》在宏观考察我国地方立法科学化实践的基础上,以地方立法理念、地方立法制度、地方立法内容、地方立法技术、地方立法程序、地方立法监督为视角,介绍了实践经验及现行规定,阐述了它们与地方立法科学化的关系,分析了地方立法科学化实现中的障碍,并针对性提出了克服障碍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