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与法治当道的社会,司法公信力总是会倍受私议,尤其容易经风见雨甚至广受诟病。司法公信力本身含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它的内涵似乎也朴朔迷离。这是我们对它把握的难点也是要点。司法公信力是个热词。就词义而言,它是由司法和公信力两个巨大的概念双峰对决之后揉合的专词。司法对公信力的影响和楔入是主动的。公信力是社会及公众对司法行为表现的一种接收、承受、反馈、沉淀和合成。虽然公信力的养成在司法活动之后,但它可能是繁复的司法现状的一种照镜子式的反映。公信力所引申的评价、批评、诟病、信心、支持等等,有时又可以达到立竿见影、吹糠见米的效果。司法公信力的状态,还取决于社会公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以及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法律观念类似于一种宗教意识,对法律的自觉尊从,也是社会和人民的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