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49.00
作 者: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丛编项: | |
标 签: | 法律 刑法 总则 |
ISBN: | 9787509381168 | 出版时间: | 2018-03-01 | 包装: | 平装-胶订 |
开本: | 32开 | 页数: | 字数: |
*编总则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专门机关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
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地区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
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
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的救济】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一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
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
法定条件】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五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
第五十七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
匿罪证的责任】
★第六十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二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
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
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
利保障】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
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条【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第八十五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七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三条【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六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九十七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百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第八章期间、送达★*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
*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百零五条【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百零六条【本法用语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立案★*百零七条【立案侦查机关】
*百零八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
保障】
*百一十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第二章侦查*节一 般 规 定
★*百一十三条【侦查】
*百一十四条【预审】
★*百一十五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百一十六条【讯问的主体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
问地点】
*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
权利保障】
*百一十八条【讯问程序】
*百一十九条【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百二十条【讯问笔录】
*百二十一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第三节询 问 证 人
*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笔录】
*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第四节勘验、检查
★*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百二十七条【犯罪现场保护】
*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手续】
*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百三十条【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
*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第五节搜查
*百三十四条【搜查的主体和范围】
*百三十五条【协助义务】
★*百三十六条【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百三十七条【搜查程序】
*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制作】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
*百四十条【查封、扣押清单】
*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
*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第七节鉴定
★*百四十四条【鉴定的启动】
★*百四十五条【鉴定意见的制作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责任】
*百四十六条【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百四十八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
程序】
*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
料的用途限制】
*百五十一条【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控制下交付
的适用范围】
*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
别规定】第九节通缉
★*百五十三条【通缉令的发布】第十节侦 查 终 结
★*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八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百六十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及其处理】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百六十二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百六十三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百六十四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
讯问】
*百六十五条【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百六十六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第三章提 起 公 诉★*百六十七条【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程序】
*百七十一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补充侦查】
*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
*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
诉人】
*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三编审判
*章审判组织★*百七十八条【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合议庭的组成】
*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规则】
*百八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案件】第二章*审程序*节公 诉 案 件
★*百八十一条【庭前审查】
★*百八十二条【开庭前的准备】
*百八十三条【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
*百八十四条【检察院派员出庭】
*百八十五条【开庭】
*百八十六条【宣读起诉书与讯问、发问被告人】
*百八十七条【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
*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对无正当理
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百八十九条【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询问】
*百九十条【调查核实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
定人的言词证据】
*百九十一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申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
*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后
陈述】
*百九十四条【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百九十五条【评议与判决】
*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
*百九十七条【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
*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百九十九条【庭审中补充侦查期限】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零三条【检察院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监督】第二节自 诉 案 件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自诉
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零七条【自诉案件中的反诉】第三节简 易 程 序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公诉案件检
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百一十一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转化普通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主体】
第二百一十八条【请求抗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九条【二审后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法律程序适用】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的审限】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
保管与处理】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第二百三十九条【*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检
察院的监督】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
第二百四十四条【再审法院】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中的强制措施中止原判决、
裁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的审限】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依据】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缓期执行的
处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和决定程序】
★第二百五十五条【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不计入执行刑
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的通知】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的社区矫正】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
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四条【刑罚执行中对判决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
第五编特 别 程 序
*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
则及总体要求】
★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
况的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与成年人分
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
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异议】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不起诉决定
的作出】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七十六条【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适用范围】
第二百七十八条【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主持制作和解
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第二百八十条【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保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审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裁定的作出】
第二百八十三条【本程序的终止没收错误的返还与
赔偿】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临时保护性约
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的审理及诉讼权利保障】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期评估与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附则★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