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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六版)

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六版)

定 价:¥39.00

作 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法律 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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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77253 出版时间: 2018-03-01 包装: 平装-胶订
开本: 32开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8年开始进行对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六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该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暂缺《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六版)》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第七条【奖励措施】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效力】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 十 八 条【规划权限】

  第 十 九 条【编制原则】

  ★第 二 十 条【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

  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

  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土地分等评级】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第 三 十 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耕地占用补偿】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节约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土地】

  第 四 十 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

  荒滩】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设土地征收】

  第四十六条【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 五 十 条【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

  第 六 十 条【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

  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

  义务】

  第 七 十 条【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的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

  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

  第 八 十 条【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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