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的量刑规则,解决了仅因存在部分未遂就认定整个犯罪属于未遂的困境,又避免了因对全案运用部分行为未遂的情节减轻处罚导致量刑畸轻问题,也解决了如何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及如何减轻处罚等具体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量刑规范化紧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我们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专家就该案例推选过程及指导意义、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进行了细致阐释。重点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具有量刑情节和确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的双重功能、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应择一重确定法定刑幅度、对未遂部分应先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再确定其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进行了分析说明。本书收录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关-于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关于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的证明标准、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二审的处理、关于境外限制措施协助执行和请求函、关于单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度解读,方便广大读者在实践中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