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当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了这一体系。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随后,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为正确适用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解释》,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包括27条规定,主要内容为: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等五个方面内容。本辑收录了关于《解释》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对于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