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涉及人类基本权利的保障,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幸福,更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强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肇始于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制定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约21部,国务院制定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法规约40部,各部委制定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颁规章约150部。特别是2009年通过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国家标准体系、风险评估体系、事故处理机制等多项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管理已经由以数量管理为主的阶段发展到以质量安全管理为主的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时期食品安全的要求,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决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曰起施行。这部法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严“的《食品安全法》,它对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新增了50多个条款,主要涉及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以监管制度为例,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等20多项。客观的说,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可谓不严,但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更侧重于加强政府监管,更强调用加大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手段来抑制食品违法行为,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出现了法律责任规制系统的结构性缺陷。行政救济代表的是公权力,只能实现短期效应,在较短时间内可以迅速净化市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但是长期来说,食品安全问题仍然会不断涌现,用民事法律规范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使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深入人心,从根本上改造市场主体的行为与思想,为受害人提供必要、及时的救济,这对于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长久保护机制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