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推动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列为八项配套制度之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区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财政支持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机制”。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探索资金、政策、产业及技术等多元互补方式”,“完善补偿范围”,“逐步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海洋和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全覆盖”。生态补偿作为一段时期以来,国家持续推动试点、建立、实施的一项重要生态文明制度,在“十三五”期间,已经从“试点探索”阶段进入“全面探索”阶段。2011年广东省中山市成为第一批“国家生态市”,并先后获得联合国人居奖、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示范区、中国具幸福感城市、全国生态市、全国十佳生态文明城市等殊荣,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广东省中山市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探索与建设,2014年3月,中山市启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2014年7月,中山市政府出台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主体功能区战略下,将各镇区的公益林和耕地与镇区面积的比例总体考虑,综合计算生态补偿资金;确定提高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补偿范围从基本农田扩充为耕地,逐年提高标准,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中山市生态补偿资金总规模分别为1.04亿元、1.4亿元和1.7亿元。《实施意见》改变了以往只有纵向资金筹集的模式,构建了“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纵横向结合的“统筹型资金筹集模式”。纵向上,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生态补偿资金;横向上,市、镇(区)两级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模式,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上缴市财政,通过市财政统筹,将生态补偿资金划拨到各镇区,从而实现镇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较好、耕地和林地较多并对中山的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镇区,将获得其他镇区的补偿,这体现了区域均衡与公平。根据《实施意见》的动态实施原则,2016年2月,中山市启动生态补偿动态评估与调整研究项目,对现行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及时评估。同时,分别开展了生态控制线、饮用水水源、重要湿地、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和河流水环境5类尚未实施的生态补偿类型的研究,研判其启动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现有生态公益林、耕地生态补偿标准按照“小幅稳定增长”原则调整,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现全市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全覆盖的生态补偿政策调整意见。《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动态评估与政策优化》便是根据中山市生态补偿动态评估和调整研究课题成果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