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与检察一体化问题研究”课题组考察了近三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的成效与局限,提出关键在于保障检察权能合理运行与实现,建议从检察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检察办案权能关系的重构、办案权运行机制的改进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检察一体化”行进方式、完善司法责任制体系,将检察权能合理实现的总体目的分解、细化,使之融入到改革的理念指导与具体措施之中,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细致思考和制度设计。“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一体化的完善”课题组提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构建了检察官之间的一体化制度,是检察一体化的重要发展。建议进一步改革一方面要着眼于对上级检察官指令权的类型区分——审批型、事后监督型和事前指挥型;另一方面要突出对检察官办案权的保障,检察长只能以办案方式改变下级检察官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扩大下级有限不服从权,下级检察官对部分事项不能因为服从命令而免责。“检察院内部各层级权限优化配置”课题组认为,科层制模式下检察院内部各层级权限配置存在检察权层级流动逆向化、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固化等严重问题,应当通过文本形式明确高层级行政职务内容,深化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服务性改革,落实和强化检察官的司法责任。“上下级检察院办案指导关系研究”课题组提出,上下级检察院办案指导的本质在于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模式设计,应坚持基本指导思想、强化工作准则、重视条线配置、规范运行机制。其中,刑事检察业务条线中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办案指导方式可以归纳为指令型、重大事项报告型和巡查型。诉讼监督业务条线的上下级检察院办案业务指导关系则因具体业务的内容而有所区分。“上下级检察院办案指导关系研究——以民行业务条线为对象”课题组以民行业务条线上下级检察院办案指导关系为研究对象,探索更加有利于民行范畴的检察权合理运作的上下级检察院办案指导运行机制,很大限度整合检察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合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全国推进的可行路径”课题组提出,全国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可以从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建立中央直管的人财物模式。以大交通案件和公众民生案件管辖为主,以多层级设置为方向,采用典型设置与特殊管辖相结合。“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理论与实践”课题组提出,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乡镇、街道层面的必要延伸,补齐了基层法律监督“短板”,契合了基层治理法治化需要。要充分发挥接地气的先天优势,打通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