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决策话语主要有调节类、征询类、表征类和定性类等四种。但每种话语行为都有多种不同的实现形式。这表明,法官行为是结构性与动态性的矛盾统一。从法官认同方面,我们发现,法官这些司法话语行为的差异性可从法官认同的三个层面(即话语性、情景性和转移性)得到解释。基于法官的认同取向,我们发现法官决策行为差异可大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是以程序为还是以实体内容为。其次、法官在人际定位上是倾向于型还是友好型。很后、法官在认知取向上是采用范畴化模式还是叙事模式。这些差异不是法官固有角色特征的属性,而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状态的具体关切体现。基于本研究的分析结果,本文很后提出司法公正是一种话语建构的实体,存在于日常司法话语之中。司法行为的核心是司法过程中法官的关切状态。法官司法行为研究的本质就是揭示由法官认同所体现的法官关切状态。司法改革需要使法官的“纯真”知识合法化。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提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