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首先分析了民事诉讼标的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发展以及新旧诉讼标的的异同和不足,然后援引了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民事诉讼标的判定过程中涉及的典型案例,以及上述国家和地区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所下的定义和范围的考察,又考察了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标的的定义和范围的划定,从而条理清晰的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标的适用的边界和定义。本书从协调“诉讼的经济”和“诉讼的安定”这一对矛盾出发,论证由法官阐明权要素和程序保障权要素构成的民事诉讼请求新理论——相对民事诉讼请求说。同时,说明该理论下的相关体系调整。全书的研究目标终指向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法官阐明权下的大化民事诉讼请求范围;(2)民事诉讼请求的柔性裁判界限;(3)民事诉讼请求的刚性裁判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