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被控挪用资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本案一审判决之所以否决了起诉书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主要理由是其不是“个人使用”,而是其公司的一种惯例,不符合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要件。此罪名能否成立,关键是证据问题。) \n
李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本案也是证据问题,即有无足够证据证明李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犯。虽然其丈夫被指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犯(后来被法院判处重刑),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李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所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指控李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标准,故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n
杨某保被控受贿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定性问题,即案件中的200万元到底是受贿款还是利息,二者必居其一。法院判决认定其中20多万元是受贿款(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其余部分是利息,这种判决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辩护人认为,只要是利息,不管多少都是利息,量变不能引起质变。只要杨某保真实出资了,且所得利息没有超过约定范围,就不应定受贿罪。领导干部经商入股、借贷生息是违纪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要按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衡量。) \n
叶某被控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本案指控叶某贪污、受贿的事实存在,且数额不大,争议不大,只是量刑问题。本案争议最大的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辩护人对此做无罪辩护,法院最终也否决了这个罪名的指控。滥用职权罪之所以不能成立,主要就是叶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滥用职权或者不适当地行使职权。) \n
张某被控职务侵占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本案主要是证据问题,即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张某侵占了公司3.8万元的钱款。控方指控张某侵占了公司3.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多种可能性,不能得出张某侵占了这3.8万元的唯一性结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最高,因为其涉及公民的自由和生命。控方所举证据如果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则法院应当宣告无罪。本案,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无法作出有罪判决,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了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n
范某旭被控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单位行贿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无论是集资诈骗还是合同诈骗,辩护人都紧紧抓住一点,即范某旭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n
邵某君被控合同诈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邵某君被控5个罪名,有的指控事实是存在的,有的罪名是成立的,“抓大放小”“面对现实”是本案的辩护策略。合同诈骗罪量刑最重,邵某君被控诈骗金额一个多亿,一旦定罪就将会判处无期徒刑。辩护人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最主要的辩护理由就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n
乔某霞被控合同诈骗离奇诉讼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此案我们做无罪辩护。首先,从事实证据方面来看,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就不存在,即乔某霞不存在伪造合同、变造合同等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乔某霞民事判决胜诉后得到的钱款是其应得钱款。其次,即便法院认定乔某霞存在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其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其行为不符合传统诈骗罪的犯罪模式:行为人向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行为人非法获得财物。) \n
崔某宏被控职务侵占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本案主要是事实和证据问题,职务侵占的事实是否存在,证据能否证明职务侵占事实存在。如果职务侵占事实存在,或者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务侵占事实存在,则崔某宏构成职务侵占罪无疑,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辩护人就会考虑做罪轻辩护。但本案的问题是,恰恰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崔某宏构成职务侵占罪,控方所举证据达不到定罪标准,不能排除崔某宏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不唯一、不排他。为了做好证据辩护工作,我们一方面对控方证据进行质疑辩驳,削弱对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排除万难提出我们自己的证据,进一步削弱对方证据,同时强化支持我方的无罪辩护主张。) \n
朴某国被控非法买卖爆炸物、盗伐林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包庇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本案判决完全无罪不可能,因为有的指控确实成立犯罪,有的指控被告人在前期曾做过有罪供述,所以5项指控都判决无罪不可能,因此辩护人就在量刑上下功夫,首先减少罪名,其次减轻具体罪名的量刑。这样多管齐下,各个击破,既做无罪辩护也做罪轻辩护,最终取得了好的结果。) \n
林某江被控受贿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所谓行贿方不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而所谓受贿一方,也是正常股权买卖关系,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为对方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财物的行为。所以,控方以及审判机关认为购买股权一方与包括林某江在内的4个人构成行贿受贿关系是完全错误的。林某江无论如何不可能构成受贿罪,也不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罪。) \n
李某波被控合同诈骗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在诈骗罪的指控、判决和辩护中更是如此。如果被告人确有一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诈骗罪,而仍然是民事纠纷。其实一些民事纠纷也有虚构、隐瞒行为,但由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只能认定为民事欺诈,还不构成诈骗犯罪。) \n
刘某被控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本案被告人既涉及共同犯罪,也涉及单独犯罪。必须对共同犯罪指控条分缕析,根据共同犯罪“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的要求,认真分析本案。本案辩护重点应当是减少罪名、合并同类项、减少指控犯罪的金额。在刑事案件中,面对多起犯罪事实和多个罪名的指控,律师需要准确把握住辩护的方向和核心。不同的案件,由于涉及的证据、事实、法律、程序等具体问题各不相同,律师的辩护不可能也不需要面面俱到。) \n
吴某海被控集资诈骗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吴某海确实有集资行为,数额巨大,而且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由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因此吴某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n
席某伟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为涉黑案件辩护,主要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进行,即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实力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这4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有的涉黑案件,4个特征没有同时具备,甚至一个都不具备。对这样的涉黑案件我们当然要做无罪辩护。) \n
李某毅被控受贿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刑事案件无非是定罪与量刑两大部分。在定罪的情况下才存在量刑轻重的问题,如果根本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量刑问题了。另外,自首成立与否,对被告人的量刑意义重大。) \n
孙某松被控合同诈骗案 \n
(辩护思路与要点:透过现象看本质。刑事案件的辩护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即指控行为是否符合该罪名的本质特征,例如,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