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篇国际税收基础 \n
专题1国际税收基础理论 \n
一、国际税法基本原则 \n
(一)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分类的学术争执 \n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 \n
(三)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n
(四)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n
(五)国际税收效率原则 \n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 \n
(一)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n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n
三、国际重复征税 \n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与分类 \n
(二)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n
四、国际逃避税 \n
(一)国际逃避税的主要方式 \n
(二)国际逃避税的规制 \n
专题2税收协定概述及其发展史 \n
一、税收协定的概念、目的及作用 \n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史 \n
(一)19世纪末:早期的税收协定 \n
(二)20世纪20~40年代:国际联盟的工作 \n
(三)20世纪50年代至今:OECD的工作——OECD协定范本 \n
(四)20世纪60年代至今:联合国的工作——UN协定范本 \n
(五)其他国家或组织的工作 \n
三、税收协定的类型及法律地位 \n
(一)税收协定的类型 \n
(二)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冲突适用 \n
四、OECD协定范本及其注释的角色与定位 \n
(一)OECD协定范本的角色 \n
(二)OECD协定范本的影响 \n
(三)税收协定解释问题 \n
五、我国缔结税收协定概况 \n
专题3税收协定的框架结构与适用的基本原则 \n
一、税收协定的框架结构 \n
(一)OECD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的框架结构 \n
(二)税收协定的其他条款规定 \n
二、税收协定适用的基本原则 \n
(一)税收协定的“优先适用”原则 \n
(二)税收协定限制缔约国国内法的适用 \n
(三)缔约国国内法决定是否有征税权而不是税收协定 \n
(四)所得征税权的划分原则 \n
第Ⅱ篇税收协定条文详解与实务 \n
第1部分协定范围 \n
专题4“人的范围”的理解与适用 \n
一、“人的范围”概述:“居民原则” \n
二、“人的范围”条款理解与适用 \n
(一)协定意义上“人”的定义 \n
(二)“人的范围”的例外条款 \n
(三)对“人”的限制 \n
(四)“人的范围”条款与协定其他条款的内在逻辑关系 \n
三、协定“人”的特殊类型:合伙、信托、集合投资工具等 \n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第1条的修订 \n
五、U.S.协定范本(2016年版)“一般范围”条款 \n
(一)“一般范围”条款的框架结构 \n
(二)“一般范围”条款的具体解释 \n
专题5税种范围 \n
一、“税种范围”条款概述 \n
二、“税种范围”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n
(一)“税种范围”条款的结构概览及表述方式 \n
(二)“税种范围”条款详解 \n
(三)各国对税种范围的保留 \n
三、U.S.协定范本的“税种范围”条款 \n
专题6时间范围:生效与终止 \n
一、生效与终止条款概述 \n
二、生效与终止条款的适用 \n
(一)生效条款的适用 \n
(二)终止条款的适用 \n
三、我国税收协定生效与终止条款 \n
(一)我国税收协定生效条款 \n
(二)我国税收协定终止条款 \n
(三)我国对外缔结条约和协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n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生效与终止条款 \n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生效与终止条款概述 \n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生效与终止条款的具体适用 \n
第2部分定义 \n
专题7一般定义 \n
一、OECD协定范本“一般定义”条款 \n
(一)OECD协定范本“一般定义”条款 \n
(二)与UN协定范本和U.S.协定范本的比较 \n
二、我国税收协定“一般定义”条款的其他用语 \n
(一)缔约双方简称及地理概念 \n
(二)“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用语 \n
(三)“税收”用语 \n
三、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第3条的修订 \n
(一)对“国际运输”一语定义的修订 \n
(二)增加“被认可退休基金”一语的定义 \n
(三)对第3条第2款的修订 \n
四、U.S.协定范本“一般定义”规定的“特别税收制度” \n
(一)“特别税收制度”的定义 \n
(二)“特别税收制度”的具体适用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n
(三)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注释的“特别税收制度”可选条款及比较 \n
专题8“居民”的概念与认定 \n
一、“居民”条款概述 \n
(一)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居民” \n
(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的框架结构 \n
二、OECD协定范本“居民”条款与国际比较 \n
(一)OECD协定范本“居民”条款 \n
(二)“三角情形”的协定适用概述 \n
三、我国税收协定“居民”条款 \n
(一)我国税收协定“居民”的定义 \n
(二)我国税收协定双重居民身份个人的冲突协调规定 \n
(三)我国税收协定双重居民身份公司的冲突协调规定 \n
四、有关非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确定的“加比规则” \n
(一)BEPS第6项行动计划有关非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确定的“加比规则” \n
(二)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有关非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确定的“加比规则” \n
第3部分对跨境经营所得的征税 \n
专题9常设机构的概念、类型与应用 \n
一、“常设机构”条款概述 \n
(一)“常设机构”的意义和目的 \n
(二)“常设机构”条款的框架结构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n
二、OECD协定范本“常设机构”条款 \n
(一)“常设机构”的一般定义 \n
(二)一般性常设机构(固定型常设机构) \n
(三)“常设机构”的例外规定 \n
(四)“常设机构”的类型 \n
(五)子公司条款 \n
(六)与UN协定范本和U.S.协定范本的比较 \n
三、常设机构条款优先原则 \n
四、电子商务与常设机构 \n
五、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及其征管实践 \n
(一)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定义 \n
(二)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类型 \n
(三)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 \n
(四)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子公司条款 \n
(五)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新规:2018年第11号公告 \n
六、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第5条的修订 \n
(一)对常设机构例外活动的澄清和修订 \n
(二)对紧密关联方之间的活动拆分予以应对 \n
(三)针对佣金代理人安排的应对措施 \n
专题10对营业利润的征税 \n
一、“营业利润”条款概述 \n
(一)“营业利润”条款的目的和意义 \n
(二)“营业利润”条款的框架结构 \n
二、OECD协定范本“营业利润”条款与国际比较 \n
(一)常设机构原则和利润归属原则 \n
(二)独立企业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 \n
(三)合理计算原则 \n
(四)消除双重征税的特别规定 \n
(五)特定种类所得条款优先原则 \n
三、我国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特别规定 \n
(一)有关常设机构原则和利润归属原则的特别规定 \n
(二)有关独立企业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的特别规定 \n
(三)有关合理计算原则的特别规定 \n
(四)对保险和信托业务的特别规定 \n
(五)对“分支机构利润税”的特别规定 \n
(六)国家税务总局就营业利润的处理问题的特别解释 \n
四、营业利润与核定征收管理 \n
(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n
(二)核定征收利润率的确定 \n
(三)与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有关的劳务收入的确定 \n
(四)境内外劳务收入的划分 \n
(五)核定征税程序 \n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 \n
(一)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 \n
(二)纳税申报 \n
(三)核定征收及经费支出的归集 \n
(四)核定利润率 \n
(五)免税方式 \n
专题11关联企业(联属企业)与利润调整 \n
一、关联企业(联属企业)条款概述 \n
二、关联企业(联属企业)条款与国际比较 \n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及利润的重新划分 \n
(二)利润的适当调整(相应调整) \n
(三)UN协定范本的第3款:针对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的特别规定 \n
三、我国税收协定关联企业(联属企业)条款的特别规定 \n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和关联交易利润调整 \n
(二)利润的相应调整 \n
第4部分对跨境投资所得的征税 \n
专题12对跨境股息的征税 \n
一、股息条款概述 \n
(一)股息条款的意义和目的 \n
(二)股息条款的规定与框架结构 \n
二、OECD协定范本股息条款与国际比较 \n
(一)股息的定义 \n
(二)征税权划分 \n
(三)股息与常设机构 \n
(四)利润再分配征税原则 \n
(五)“分支机构利润税”(branchprofitstaxes) \n
三、我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特别规定 \n
(一)股息的定义 \n
(二)股息的征税权 \n
(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取得的股息 \n
(四)公司再分配利润及未分配利润的征税权 \n
(五)反不正当适用协定条款 \n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股息条款的修订 \n
(一)删除受益所有人“不是合伙企业”要求 \n
(二)增加“365天”期间持有资本要求 \n
五、U.S.协定范本股息条款的规定 \n
(一)“股息”条款的框架结构 \n
(二)“股息”条款的具体解释 \n
六、税收协定股息条款适用疑难问题 \n
(一)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情形下的视同股息 \n
(二)税收协定的不当利用:股息剥离 \n
(三)利润参与贷款(Profit-ParticipatingLoans) \n
专题13对跨境利息的征税 \n
一、利息条款概述 \n
二、OECD协定范本利息条款与国际比较 \n
(一)利息的定义 \n
(二)征税权划分 \n
(三)利息与常设机构 \n
(四)利息来源国确定原则 \n
(五)关联交易税收优惠条款 \n
三、我国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的特别规定 \n
(一)利息的定义与利息来源地的确定 \n
(二)利息的征税权 \n
(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取得的利息 \n
(四)特殊关系下协定优惠条款的适用限制 \n
(五)反不当利用协定条款 \n
四、U.S.协定范本股息条款的规定 \n
(一)“利息”条款的框架结构 \n
(二)“利息”条款的具体解释 \n
专题14对跨境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 \n
一、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概述 \n
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与国际比较 \n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n
(二)征税权划分 \n
(三)特许权使用费与常设机构 \n
(四)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国确定原则 \n
(五)关联交易下的税收优惠条款 \n
三、我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特别规定 \n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确定及技术费条款 \n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 \n
(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n
(四)特殊关系下协定优惠条款的适用限制 \n
(五)反不当适用协定条款 \n
四、特许权使用费与财产收益、不动产所得的区分 \n
五、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所得(营业利润)的区分 \n
(一)OECD对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所得(营业利润)的区分 \n
(二)OECD对专有技术与服务所得(营业利润)的区分 \n
(三)我国对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报酬的区分 \n
六、对软件和数字产品交易的税收处理 \n
七、U.S.协定范本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特别规定 \n
(一)“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框架结构 \n
(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具体解释 \n
第5部分对跨境财产所得及资本的征税 \n
专题15跨境不动产所得征税问题 \n
一、“不动产”条款概述 \n
二、OECD协定范本“不动产所得”条款与国际比较 \n
(一)不动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n
(二)不动产的定义 \n
(三)不动产所得 \n
三、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所得”条款 \n
(一)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n
(二)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的定义 \n
(三)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所得条款 \n
四、U.S.协定范本“不动产所得”条款的特殊规定 \n
专题16跨境财产收益征税问题 \n
一、财产收益条款概述 \n
二、财产收益条款与国际比较 \n
(一)OECD协定范本对财产转让的解释 \n
(二)各类财产转让征税权划分 \n
三、我国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n
(一)不动产转让或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转让征税权 \n
(二)运输工具及其附属动产转让征税权 \n
(三)其价值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份转让征税权 \n
(四)股份转让征税权 \n
(五)其他财产转让征税权 \n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财产收益条款的修订 \n
(一)企业转让运输工具及附属动产的收益由其居民国独占征税权 \n
(二)其价值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份或同等权益转让征税权 \n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财产收益条款的特别规定 \n
(一)不动产转让征税权的倾同 \n
(二)房地产(不动产)的定义及其差异 \n
(三)运输工具及其附属动产转让的征税权 \n
(四)有关集装箱等转让的征税权 \n
(五)避免“离境税”或“退出税”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条款 \n
专题17对跨境财产的征税 \n
一、对财产征税条款概述 \n
二、财产条款的具体适用 \n
(一)财产条款适用的财产分类 \n
(二)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财产的征税权 \n
(三)运输工具及其附属动产构成的财产的征税权 \n
(四)其他财产的征税权 \n
三、我国税收协定财产条款 \n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本条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