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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债权人团体利益保护之董事义务与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涉债权人团体利益保护之董事义务与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定 价:¥63.00

作 者: 李小宁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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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21183 出版时间: 2018-04-01 包装:
开本: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保护债权人团体利益,一方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免受股东、董事等侵害;另一方面则强调公平保护债权人。与保护债权人团体利益有关的董事义务和责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公司正常经营时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董事义务,其典型为资本制度(分配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此时,形式上董事直接对公司承担义务,但法律往往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对于董事违反此类义务的执行权。第二,公司濒临破产或实际破产时,董事承担与保护债权人有关的特殊义务。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在董事对公司的诚信义务中包含考虑债权人团体利益之内容,并且,债权人往往对董事违反该义务具有执行权;其二,课以董事额外的、以保护债权人团体利益为目的的义务,如不得偏颇清偿等,《涉债权人团体利益保护之董事义务与责任法律制度研究》即围绕上述两种义务展开研究。

作者简介

暂缺《涉债权人团体利益保护之董事义务与责任法律制度研究》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目录 \n
第一章概述 \n
第一节董事与董事义务和责任 \n
一、董事的概念 \n
二、董事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n
(一)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n
(二)董事义务和责任的一般规定 \n
第二节债权人保护体系 \n
一、债权人及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几种情况 \n
(一)债权人及其分类 \n
(二)侵害债权人团体利益的几种情况 \n
二、法律需要对债权人团体提供保护的原因 \n
(一)有限责任原则的局限 \n
(二)公司濒临破产或实际破产时债权人团体面临的风险增大 \n
(三)债权人自我救济的不足 \n
(四)法律对伦理、公正等理念以及经济上的成本和收益的考量 \n
三、债权人保护体系 \n
第三节董事义务和责任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保护 \n
一、董事义务和责任在债权人团体利益保护中的作用 \n
二、与保护债权人团体利益有关的董事义务和责任 \n
第四节本书的目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n
一、本书目的 \n
二、本书结构 \n
三、本书研究方法 \n
第二章资本(产)信用与董事义务和责任 \n
第一节概述 \n
一、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 \n
(一)资本的定义 \n
(二)资本的作用(资本信用)和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德国为例 \n
(三)资产信用:以美国为例 \n
二、资本信用模式的改革 \n
(一)对资本制度及其作用的反思 \n
(二)德国法的改革 \n
(三)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n
(四)我国公司法的改革 \n
三、资本(产)信用与董事义务和责任 \n
第二节出资与董事义务和责任 \n
一、德国法 \n
二、美国法 \n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改革建议 \n
(一)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责任 \n
(二)对现行法规定的评价及改革建议 \n
第三节资本(产)维持与董事义务和责任 \n
一、概述 \n
二、德国法 \n
(一)法律规制的对股东的支付(规制的范围) \n
(二)对股东进行支付的标准(分配标准) \n
(三)违法向股东支付后的救济 \n
三、英国法 \n
(一)对股东的分配 \n
(二)分配标准 \n
(三)违法分配后的救济 \n
四、美国法 \n
(一)对股东的分配 \n
(二)分配标准 \n
(三)违法分配的救济 \n
五、我国法的现行规定 \n
(一)法律规制的对股东的支付(分配) \n
(二)对股东支付(分配)的标准 \n
(三)违法向股东支付后的救济 \n
六、针对我国法的改革建议 \n
(一)关于法律规制的范围 \n
(二)关于对股东支付(分配)的标准 \n
(三)非法对股东支付(分配)的救济 \n
第四节董事违反本章义务时的债权人救济 \n
一、董事违反本章义务时债权人救济的必要性及其性质 \n
二、比较法研究 \n
(一)德国法 \n
(二)英国法 \n
(三)美国法 \n
(四)小结 \n
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n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n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债权人诉权存在的问题 \n
四、对我国法改革的建议 \n
(一)破产程序外的必要共同诉讼 \n
(二)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清偿纳入破产撤销权行使范围 \n
(三)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改革 \n
(四)债权人代表诉讼 \n
第三章破产撤销权和董事义务与责任 \n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n
第二节破产撤销权 \n
一、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 \n
二、破产撤销权与破产外撤销权 \n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其性质 \n
第三节破产撤销权的法理基础和构成要件 \n
一、法理基础 \n
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的一般构成要件 \n
(一)概述 \n
(二)从事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撤销行为 \n
(三)债务人或交易相对人的主观要件 \n
(四)可撤销行为发生时债务人已经实际破产或该可撤销行为导致债务人破产 \n
(五)可撤销行为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 \n
第四节破产撤销权与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n
一、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n
二、破产撤销权制度与董事义务(董事行为标准) \n
(一)破产撤销权确定的可撤销行为不应是董事行为标准 \n
(二)董事行为标准(义务)应另行规范 \n
三、《企业破产法》第128条之董事责任的性质 \n
四、破产撤销权与董事责任的竞合 \n
第四章公司濒临破产或事实破产时与债权人保护有关的董事义务 \n
第一节概述 \n
一、公司濒临破产或事实破产时加强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n
(一)“破产”和“濒临破产” \n
(二)公司濒临破产或事实破产时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加大 \n
(三)公司濒临破产或事实破产时董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具体表现 \n
二、董事特殊义务作为加强债权人保护的重要方式 \n
(一)课以董事特殊义务的原因 \n
(二)课以董事特殊义务的弊端 \n
(三)董事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模式 \n
第二节德国法 \n
一、损失一半以上资本时,有义务召集股东大会 \n
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n
(一)该义务的内容和法理基础 \n
(二)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n
(三)评价 \n
三、破产后禁止支付的义务 \n
(一)内容 \n
(二)禁止支付义务的性质 \n
(三)原告资格 \n
(四)与其他救济的竞合 \n
(五)评价 \n
四、导致公司破产的责任 \n
第三节英国法 \n
一、欺诈交易 \n
二、不当交易 \n
(一)起源 \n
(二)不当交易与董事诚信义务 \n
(三)不当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定 \n
(四)执行 \n
三、公司濒临破产或事实破产时的董事义务 \n
(一)概述 \n
(二)公司濒临破产或事实破产时董事义务的性质和内容 \n
(与破产法不当交易义务相比较) \n
(三)与其他救济的竞合 \n
四、不当行为 \n
第四节美国法 \n
一、概述 \n
二、加利福尼亚州:信托基金原则 \n
三、特拉华州:公司实际破产时董事间接对债权人承担义务 \n
(一)里昂信贷(Crédit Lyonnais)案 \n
(二)生产资源集团(Production Resources Group)案 \n
(三)曲恩威克(Trenwick)案和北美(North American)案 \n
(四)小结 \n
四、“加重破产”制度 \n
(一)概述 \n
(二)“加重破产”适用的两种情况 \n
(三)“加重破产”与英国“不当交易”的比较 \n
(四)结论 \n
第五节中国法 \n
一、我国公司濒临破产或实际破产后的常见现象 \n
(一)破产案件较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普遍 \n
(二)破产案件的特色 \n
(三)往往以执行代替破产 \n
二、我国关于公司濒临破产或实际破产时董事义务和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 \n
(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25条) \n
(二)从事可撤销行为导致的董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28条及其司法解释) \n
(三)董事组织清算的义务(清算义务人之规定) \n
第六节对我国法的改革建议 \n
一、比较法研究的结论 \n
(一)美国模式 \n
(二)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 \n
二、对我国法的改革建议 \n
(一)我国法律现状概述 \n
(二)改革建议 \n
主要案例 \n
主要参考资料 \n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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