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将信息技术发展至今的数十年历程视为一个整体的话,可以将信息技术看作是为传统社会插上了数字化的翅膀,它以空前的信息交流效率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但这种进步仍属“量变”范畴。“量变”终究会产生“质变”,“质变”的“临界点”即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获得广泛应用和充分发展。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品,会再一次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世界的面貌:它不再是简单的信息集合,而将作为一种新架构的核心作用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它使数据信息可能产生的价值远远超过“旧时代”中的数据库,引发社会创新机制深刻变革的同时影响到每一个人的行为模式乃至相关的社会关系。因此,认识大数据、理解大数据,并不仅仅是为信息科学领域学者关注的技术问题,也应引起法学研究的重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规范大数据及其所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本书将分为四个部分:*部分,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对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和基本范畴作出界定和分析,并将其与*重要的对应概念“数据库”进行辨析。在此基础之上,为大数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法律规制路径等基础性问题找寻答案。第二部分对大数据技术和相关应用对于社会创新、社会竞争以及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论证,也从知识产权法角度,研究、分析大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第三部分侧重于从理论角度提出法律制度面对大数据这一新型事物所应秉承的指导理论,还通过对财产权利、信息权利、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等与“信息”联系较为紧密的法学理论的对比论证,为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搭建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则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框架的论证,研究如何围绕大数据信息的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为中心构建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框架和内容:权利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以及知识产权限制措施,也对大数据知识产权权利的外部规制措施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