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民用航空犯罪亦随之增多。早期,多为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侵害机场安全犯罪,而三大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也主要是针对这三大犯罪类型。但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趋紧张、民族宗教矛盾激化,恐怖主义活动猖獗,也给民用航空安全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尤其是“9.11”事件使国际社会认识到必须增加国际民用航空安保的力度以保证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实现了国际民用航空安保的现代化,其中规定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威胁罪、共谋罪、企图犯罪、非法藏匿运输逃犯罪等。这些新增加的犯罪类型体现了一些共同特点,即法益保护提前、刑罚处罚前置、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施行化。这些增加的犯罪类型适应了恐怖主义活动盛行的风险社会中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需要,但是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有侵犯个人自由和人权的可能。国际民用航空安保公约中的犯罪在中国的刑法中大都能找到相应(相同或相似)的罪名,但也有一些犯罪找不到,需要对我国的民用航空犯罪立法进行完善以和国际民用航空安保公约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