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继承制度研究》从继承法的基础理论出发,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剖析我国限定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完善立法建议,探寻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限定继承制度体系,为我国继承立法的完善尽绵薄之力。《限定继承制度研究》包括四个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限定继承制度的内涵、历史渊源及价值。首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继承概念的界定着手,分析我国继承法继承概念与理念存在的问题。其次,探讨与分析限定继承制度的内涵、起源与历史演变、制度价值。第二部分: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解读与分析。介绍限定继承制度在我国的由来与渊源,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归纳与梳理,解读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具体内容,指出我国限定继承制度存在以下重大缺憾:继承法基本原则过于偏颇和失位,忽视对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利益的保护;在遗产管理制度中,无遗产管理人选任程序、遗产管理人职权单一、未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无遗产清单制度,因此无法确定遗产与债务的数额,也无法实现遗产与继承人个人固有财产的分离;无公示催告程序,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可能因此而错过申报债权的时机,丧失公平受偿的机会;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中,规定过于零乱,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遗产债务的范围过窄,遗产的处理顺序不科学;与此同时,作为限定继承制度的配套制度,放弃继承制度存在期限不明确、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合理等问题,缺乏无限继承制度和遗产破产制度等配套制度。上述缺憾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立法时经济条件的限制,“父债子还”继承习惯的影响,继承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第三部分:限定继承制度比较分析。说明限定承认、单纯承认与放弃继承的共同问题,从限定承认、遗产管理、遗产清算等不同角度,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限定继承制度的共性与区别,论证不同理论与制度的优劣,探求理想的限定继承制度模式。第四部分:反思与重塑: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针列我国现行立法的缺憾,指出我国限定继承制度应确立以下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原则、司法干预原则、效率原则,并提出以下立法建议:应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公民的财产情况和债务情况,参照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确立限定承认制度、遗产管理制度、遗产清算制度和不当受领人遗产返还制度等限定继承的主体制度。同时,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完善放弃继承制度,建立无限继承制度和遗产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