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对三个司法解释进行了情况通报。《执行和解规定》一是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二是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三是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四是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五是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执行担保规定》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二是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三是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四是执行担保的追偿权。《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主要涉及五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二是明确裁决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