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侵权体系建构应坚持在传统侵权行为构成基础上适当进行创新,强调侵权行为构成与侵权责任构成之区分,明确“归责”与“量责”之分野,将责任形态从侵权行为构成中剥离,如,连带责任并非仅能与共同侵权之“专利”,分别侵权情形下加害人亦可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之构建宜坚持共同故意、复数因果关系、损害、行为为基础,以共同故意、因果关系为分类核心因素,将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按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区分为共同侵权与非共同侵权,非共同侵权行为又可按是否因果关系确定与否,进一步分类为因果关系确定的分别侵权,与因果关系不确定的共同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