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例,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立法模式为“协约自治”,即由职工方与企业方自主决定劳动条件,并予以实施。在实践中,启动协商程序的主要因素是政府推行与职工诉求;协商商谈过程,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或企业统合;在协议审查中,政府超负荷的工作量由地方总工会巧妙分担;在协议履行阶段,政府、地方总工会分别开展灵活多样的评比、巡视活动,激励和督促了集体协议的履行。所以,工资集体协商实践反映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实际模式为“统合协作”,即政府统筹治理,职工方、企业方、地方总工会三方协同合作的“一方统合,三方协作”的模式。这种新型调整模式的出现,是由于我国正在经历由“国家统合”向“协约自治”过渡的劳动法制模式转换而引起的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