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主要由7个部分构成:(1)律:顺治律459条(明律460条)、雍正律436条(雍正三年),此后为清代律的定本。(2)例:附于律后的例,系指刑例,亦称律例。明代“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繁而弊愈无穷矣”。(3)则例:上迄宫廷,下迄百司庶事,莫不赅备,现在可以查到有612种。(4)事例:事例是经过皇帝核准后可以通行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起到法律的效用,更是官吏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注意的。(5)省例:因地制宜,所以佐部例之所不及,省例仅通行一省,而部例则通行全国,如本省在特殊情况下不能遵行者,可以变通,但必须详明两院,或咨部核准,方许颁行全省。(6)章程:是律例之外的“通行”,补律例之所未尽,其特点是详于案而略于例。(7)成案:是刑部奏准定案,例无专条可以援引比附,加减定拟,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