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的晚近改革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原则,创新了交叉遵守机制给付、自然限制区域给付、农业环境措施给付、绿色直接给付等农业环境行政给付机制,规定了综合管理和控制的制度规则,促进了整体CAP的绿化,为我们展示了一幅欧盟致力于建构更具针对性、更加公平、更为绿色、更具竞争力和可持续欧盟农业的行政法治图景。具体内核为:遵循法律优先原则、适格监管机构的角色承担、农业环境给付的任务转型、农业环境给付的方式契约化、完善受益人的资格识别、农业环境给付以生态目的为导向、注重程序公平和强化综合控制管理的制度、遵守监测程序的构建、咨询信息的透明供给,以及生态目标与给付的链接等。通过对农业环境给付制度在欧盟现实条件下的运用和分析,探究农业环境行政给付制度在欧盟的改革及其得失,有利于我国关于环境行政给付理论研究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