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和《有害物质与新生物体法》作为两部专业法,在新西兰生物安全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前者是新西兰生物安全体系的基本法,是系统规范有害生物和有害生物体的禁入、除及实施有效管理的法律,执法主体是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后者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涉及新生物体的风险管理,目的是通过对新生物体的预防或管控,为生物安全提供保障,执法主体是新西兰环境部和初级产业部。《生物安全法》颁布于1993年,是世界上的关于生物安全的法律。《生物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其中规模较大的两次修订分别在2008年和2012年。《生物安全法修正案,2008》对进境健康标准的确认、生物安全许可签发权的暂停以及生物安全许可的确认等内容进行修订。《生物安全法案改革法,2012》对进境健康标准、有害生物管理、压舱水或生物淤积的进境健康标准、免责赔偿和袋鼠与负鼠等内容进行修订。经过《生物安全法案改革法》修订的《生物安全法》在原有10章基础上增加了2章内容,即政府/行业预备或响应协议和专属经济区。对新西兰国内重大疫情防控预案和响应,政府和行业达成协议共同应对国内可能发生的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规范专属经济区进境相关人员、物品、航运工具,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对第5章内容进行了全面替换,由国家有害生物管理措施、国家和地方有害生物管理措施调整为有害生物管理计划、途径管理计划和操作计划。修订后的《生物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有害生物和有害生物体的风险管理。《有害物质与新生物体法》颁布于1996年,旨在通过预防或控制有害物质与新生物体的不利影响,保护环境、人民和社区的健康安全。本法中涉及生物安全的主要是新生物体,对主动引进新生物体(包括转基因生物体)的风险进行管理,对引进新生物体的自然人或组织在进口、开发、实验等过程中对引进新生物体风险管控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入境前进行审批、入境后需要符合相关要求。鉴于《生物安全法》的巨大变化,我们在2003年出版的《主要贸易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中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的基础上,对该法进行了重新收集、整理和翻译。同时,对涉及新生物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