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票据法为视角,分别从民商事习惯调查对立法的影响,票据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商事裁判对商法本土化的推动几个方面出发,结合其他商事部门法内容,对民初商法本土化进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研究和反思。全书分为五章:本书共有五章,第一章介绍我国传统票据的沿革,并对清末的“志田案”进行分析评价。第二章评述清末、民初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传统票据习惯的整理,以及它们对民商事立法本土化的推动。与清末相比,民初的民商事立法更注重社会实用性,在公司、票据等领域,大量传统商事习惯调查成果被立法所吸纳,客观上推动了民初商法本土化的进程。第三章比较民初五部票据法草案的优劣,并对票据立法进程中移植与本土化的冲突和调和进行评析。民初票据立法成果和立法精神被此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所继承,1929年《票据法》全面采纳“共同案”涉及传统票据习惯的条文,为中国近代以来的票据立法本土化进程画上比较圆满的句号。第四章探寻民初的司法实践和商事公断对商法本土化的推动作用。大理院、地方各级审判厅和商事公断处共同组成商事裁判体系,传统商事习惯被广泛运用并融入商事规则中。第五章对民初商法本土化进行反思,并提出三个问题:如何对待传统商事习惯?如何发挥商会的作用?如何看待判例要旨对商事立法的补充? 书后还有六个附录,附上了前清、民国时期的几部票据法草案,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本书的学术价值和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数据统计,将民初商法做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入的量化分析,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开拓性作用。同时,通过横向比较商事部门法的本土化,对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传统法律近代化历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外,它还厘清了民初商法本土化进程,方便我们纵向掌握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对研究当今商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就现实意义而言,本书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角度,是商人对法律体系建立与发展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同样面对建构商法体系的问题,如何充分调动商人们积极参与立法,使商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经济的规范化发展,也有利于提高法律。同时,在商法国际性不断加强的今天,我们仍然面临一个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过程,相似背景下的相似经历,民初的商法本土化,包括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经验教训,都会对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