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特殊群体,之所以称其特殊,是因为与普通社会公众相比,被害人受到犯罪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甚至心理、精神上难以平复的创伤,有些被害人长期无法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他们有惩罚犯罪人、获得赔偿和弥补的强烈利益诉求。一方面,这种利益诉求促使被害人愿意参与刑事诉讼,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对诉讼结果施加影响,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一部分被害人不愿意参与刑事诉讼,害怕再次回忆被害经过、面对犯罪人,害怕再次受到伤害。因此,被害人的权利不仅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尊重和保障,而且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那些处于困顿状态的被害人需要全社会施以援手。令人遗憾的是,被害人这一群体曾长期处于被刑事司法遗忘的角落里,他们感觉自己受到刑事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对待,即使刑事诉讼开始强调保障人权,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改革的侧重点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近几十年来,虽然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呼声高涨,但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改革在提升被害人诉讼地位、增加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仍然相当谨慎,在一般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仍然从属于检察机关(检察官),处于证人或准证人的地位。背后的原因是,被害人承担着控诉职能,如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大幅强化,对庭审的参与程度大幅提高,控方的力量就会更加强大,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就会受到威胁,辩方力量就会相对变弱,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失衡,影响整个刑事诉讼结构的稳定性;而且检察机关(检察官)与被害人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如果被害人的独立性增强,庭审中就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控诉主张和利益诉求;此外,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重罪案件多实行陪审团审判,陪审团成员是法律外行,容易受到被害人报复情绪的影响,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判断或者加重对被告人的量刑。但不可否认的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取得了一些进展,在刑事诉讼之外,建立了针对受到严重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也是一个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