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情境中,人可选择做不同的行为。一个人实际所选择的行为至少在他自身看来是合理的,而他要做出合理行为,显然先要知道何种行为是合理的。人们可基于不同的理由来判定一行为是否合理。一行为基于某种理由是合理的,却可能因其他理由而不合理。如果行为基于不同理由而具有不同的合理性,那就可区分出不同类型的合理性。人们实际区分出了诸如法律合理性、宗教合理性、政治合理性、经济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等不同类型的合理性。法理学或法哲学主要关注法律合理性,政治哲学主要关注政治合理性,关注道德合理性的学问则是伦理学。在伦理学中,首先要提到的两个术语很可能是“道德”与“伦理”。“道德”与“伦理”产生于两千多年前的西方文化中,它们在词源上基本同义。这两个术语流传至今尽管已有两千多年,其含义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词源上看,中文中“道德”与“伦理”所表达的事物并不相同,不过受西方文化影响的中国现代文献一般也不太认真地区分它们。正是如此,尽管可对“道德”与“伦理”做出一些区分,而实际也有人有区别地使用它们,但此处并不准备这样做。不过为了表述的方便,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是有必要对它们略做一些技术上的区分。这里特别地把对道德合理性、道德行为等道德现象的研究称为伦理学,而不称为道德学。伦理学尽管研究道德现象,却不只如此,它还可能研究法律现象、政治现象等。就此而言,伦理判断不完全等同于道德判断,伦理现象也不完全等同于道德现象。对伦理学的研究与对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不同。一个物理学家或化学家通常会与其他物理学家或化学家一起,甚至会与普通大众一起,共同接受诸多共识或前提。如他们接受某些共有的语言表达系统,把实验所获得的结果当作事实,甚至坚信一些基本原理以及它们得以成立的信念,等等。正是如此,物理学家或化学家可直接从这些被广泛接受的前提开始进行研究,而不必从更为基础处开始。伦理学往往缺乏这样的前提。不仅伦理学家内部难以拥有被广泛接受的基本原则或理论,而且不同伦理学家从相同的道德现象中也可能获得不同的事实。在伦理学中,甚至不存在一个为众多伦理学家共同接受的语言表达系统。诸如此类的情形迫使伦理学家要从一些没有被广泛接受的甚至充满争议的前提开始。如此一来,一些人甚至怀疑能否从伦理学家那里获得有关对道德现象的可信了解。这种怀疑当然是难以获得同情的。一个人如果断言不能从伦理学家那里获得对道德现象的可信了解,那他很可能也难以从其他地方达到目的。不过,人们的确有理由提出,如果希望对伦理问题给出较为可信的解答,或希望对道德现象给出较为深入而系统的认识,与自然科学家相比,伦理学家更需要从基础处开始,更有必要对其研究赖以依靠的那些前提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