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农村土地范围】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权利】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三权分置】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发包主体】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主体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期限】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十六条【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土地经营权设立】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单方解除权】
第四十三条【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并获得补偿】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后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建立社会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其他承包方式】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五十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五十一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十四条【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六条【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无效的约定】
第五十九条【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六十一条【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机动地的预留】
第六十八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六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8年10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