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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化治理研究与思辨(精)

网络法治化治理研究与思辨(精)

定 价:¥68.00

作 者: 晁金典
出版社: 光明日报出版社
丛编项: 光明社科文库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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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447069 出版时间: 2019-01-01 包装: 精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18 字数:  

内容简介

  《网络法治化治理研究与思辨/光明社科文库》的主要观点、学术价值、主要创新在于:网络运营商、产品、服务提供商对网络安全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在特定情况下还应负有高于普通网民的“更高的注意义务”,网络侵权过错的认定更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求在激发网络活力与网络生态良好之间寻求二者的共生点,以求在网络法律规制与网络活力与创新之间寻求二者的平衡点。

作者简介

  晁金典,男,汉族,山东嘉祥人,法学副教授兼律师。先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二十余篇,出版著作三部,主持、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六项,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数百件,有一定的法律实战经验和较厚实的法学素养,曾任教于上海交通大学思源进修学院、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现任教于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网络传播学院。与本书有关的学术成果主要有,《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再考量》法律适用杂志社(南大版核心期刊)2014(7)出版;《网络传播法律前沿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2016ISBN978-7-313-15222-02论著(独著);江西省级人文课题《网络法律规制若干问题研究》QA2014004;浙江省级人文课题《网络传播与法治之契合研究》YC2016010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法律人工智能化与人工智能法律化思辨
一、法律人工智能化
(一)法律检索智能化、自动化
(二)法律文件自动化
(三)法律服务标准化、商品化,法律人工智能预测将深刻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律纠纷的解决
(四)智慧法院、人工智能法律援助,将极大降低诉讼成本,消除司法鸿沟
(五)法律市场评价透明化,法律职业新型化
(六)计算法律、算法裁判,或将成为法律的重要形态
二、人工智能法律化
(一)人工智能犯罪问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知识产权问题
(三)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替代司法者的问题
(四)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
(五)人工智能与人的伦理挑战问题
(六)人工智能的数据保护问题
第二章 网络版权侵权思辨
一、网络版权侵权典型行为
(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侵权性链接行为
(三)侵犯网页版权行为
(四)抄袭、剽窃行为
(五)侵犯版权的其他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主体资格及其认定
(一)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三、网络版权纠纷中对网络服务商“明知”或“应知”的认定
(一)对“明知”的认定
(二)对“应知”的认定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综合考量
第三章 “微信”红包合法性辨析
一、微信红包的特点与实质
二、微信红包风险
(一)泄露隐私风险
(二)技术风险
(三)法律风险
(四)道德危机风险
四、微信红包法律治理路径
(一)降低微信红包安全风险
(二)依法规范微信红包各主体的法律边界
(三)加强微信红包资金监管
(四)应建全微信红包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强化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
(五)对微信红包依法征税
(六)严厉打击微信红包犯罪
第四章 网络色情犯罪的刑法应对探析
一、网络淫秽电子信息外延和内涵
(一)淫秽电子信息系刑法上的淫秽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淫秽电子信息的本质是以电磁等形式存储固定下来的可独立存在的电子对象
(三)淫秽电子信息的判断标准应是动态的
(四)淫秽电子信息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五)正确区分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与传播低俗电子信息
二、网络色情犯罪特征
(一)淫秽色情跨境活动使得打击难度加大
(二)淫秽色情线上、线下互动,更加隐蔽
(三)对淫秽色情活动打击难度加大
(四)形成牢固的利益链条且高学历、低龄化、高智商趋势明显,且气焰嚣张、社会危害严重
三、网络色情犯罪的刑事法律政策与实践
(一)司法解释一
(二)司法解释二
四、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所涉罪名思辨
(一)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犯罪
(二)“裸聊”入罪
五、淫秽电子信息共同犯罪问题
(一)刑事法律实践对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共犯的法律界定
(二)淫秽电子信息共同犯罪的特征
(三)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主体
(四)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明知”的认定
(五)与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相伴生的次生犯罪
第五章 网络诈骗及其应对
一、新型网络诈骗特征
(一)科技含量高,跨境犯罪猖獗
(二)防不胜防、精准性强
(三)组织严密、产业化运营
(四)窝案、次生犯罪群发
二、网络诈骗新形式
(一)网络投资诈骗
(二)网络游戏诈骗
(三)钓鱼网站诈骗
(四)网络购物诈骗
(五)伪基站诈骗
(六)网络中奖诈骗
(七)“补卡解码”诈骗
(八)“醒目”信息诈骗
(九)隐藏木马病毒的“伪链接”诈骗
(十)网络贷款诈骗
(十一)二维码、WLAN、WIFI、微信公众号AA诈骗
(十二)其他形式的网络诈骗
三、网络诈骗应对
(一)健全刚性的问责机制,细化分解各项指标
(二)强化群众防范意识,加强网络诈骗法制教育
(三)健全社会联动机制,露头就打
(四)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精准打击网络诈骗
第六章 刑法视野下的网络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法律角度上的个人信息内涵和外延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念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
(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
二、对《刑法修正案(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思辨
(一)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思辨
(二)对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思辨
(三)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思辨
(四)对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专用程序、工具罪思辨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完善
(一)信息的可识别性、可固定性是界定网络个人信息的关键
(二)极端的“人肉搜索”可以入罪
(三)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可以做扩张性解释
(四)可以“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五)“网络实名制”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犯罪中有利有弊
第七章 网络犯罪阶段性分析及刑法变革
一、网络犯罪发展的四个阶段
(一)1986年-1994年,以计算机、电脑、软件等为犯罪物的阶段
(二)1994年-2001年,以“计算机系统”为犯罪对象的阶段
(三)2000年-2009年,以互联网网络为“犯罪工具”的阶段
(四)2009年-至今,网络思维型、智能型犯罪阶段
二、网络智能型犯罪的刑法应对
(一)刑事实践应对
(二)刑法理论应对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网络不正当竞争
一、问题的提出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与我国“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是极不协调的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是传统不正当竞争在网络时空中的延续,并有了新特点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边界
(一)列举与兜底条款相结合
(二)法律应当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经营者的范围及消费者的权利
(三)技术中立并非免除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义务的借口
第九章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思辨
一、网络侵权呼唤法律
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三、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角色
(一)网络服务商的事先审查义务与事后“必要注意义务”
(二)对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有限限定与先天不足
四、认定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认定网络服务商侵权过错
(二)个人敏感信息的收集、加工、转移、删除等具体行为不是侵权责任的认定范围
(三)侵权管辖地问题
(四)网络服务商享有法定抗辩事由,其告知义务是相对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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