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规定: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为便于正确理解适用《批复》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起草人就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对《批复》出台的依据有针对性地做了分析:符合一致性解释,与刑法总则其他有关规定相一致;符合实事求是精神,以释放之日作为计算累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较为妥当;对被告人有利,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累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比从刑满释放后第二日起算,使被告人适用累犯的期间提前一日结束,整体上有利于被告人。上述解读对于广大读者学习适用《批复》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