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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析

定 价:¥45.00

作 者: 彭阳春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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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28830 出版时间: 2019-03-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 页数: 297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作者近20年相关工作经验,以2018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文规定为脉络,从理解和适用上阐述其具体内容,体例上分为“主旨”、“研析”和“评解”三部分。“主旨”以简洁文字概括条文所述内容;“研析”追溯各条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作出相应解释;“评解”或通过对比说明,或提供背景资料,或评点立法技术,对条文作出多角度诠释。 本书体现了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既可以作为纪检干部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参考书,也可以作为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知识读本。

作者简介

  彭阳春,男,1973年11月出生,湖南澧县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自1998年8月起一直在中央机关工作。曾出版《党纪政纪处理工作问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解析》《治理商业贿赂问题解答与案例点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适用指南》(合著)等著作20余部,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报刊上发表文章100余篇。

图书目录

目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党纪处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遵守党章党纪国法的总要求
第四条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六条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违纪的界定和执纪审查的重点问题
第八条党纪处分种类
第九条党纪处理措施
第十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党纪处分对党代表资格的影响
第十五条党组织的改组
第十六条党组织的解散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八条格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免予处分
第二十条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二十一条从轻、从重处分的含义
第二十二条减轻、加重处分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合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纪竞合
第二十五条共同违纪
第二十六条集体违纪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涉嫌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有刑法规定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移送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权利的中止与恢复
第三十一条对轻微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受到刑罚处理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党员受其他处理后的党纪处分适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下落不明违纪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死亡违纪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第三十八条主动交代
第三十九条经济损失的计算
第四十条违纪所得利益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不服党纪处分申诉
第四十三条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言论,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言论提供平台或方便条件
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诋毁、污蔑英雄模范,歪曲党史、国史、军史,为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提供平台或方便条件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包含反动内容的视听资料,私自运送包含反动内容的视听资料入出境
第四十八条组织分裂党的活动,参加分裂党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匿名诬告,有意陷害,制造其他谣言
第五十三条擅自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发表主张
第五十四条不按要求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妨害巡视巡察工作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
第五十七条组织、参加、支持反党集会、游行、示威或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动组织
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第六十条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
第六十一条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第六十四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第六十五条叛逃,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为他人叛逃或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提供方便
第六十六条涉外言行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六十七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缺失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放任不管
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规矩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十一条党组织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第七十三条违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第七十四条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七十五条在推选活动中进行违规活动
第七十六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
第七十七条在干部、人事、劳动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骗取荣誉等利益
第七十八条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七十九条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侵犯党员申辩、辩护、作证权,压制党员申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第八十条党组织违规发展党员,党组织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第八十一条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居留许可
第八十二条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第八十三条在外擅自脱离组织,违规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
第八十四条出走,帮助他人出走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廉洁履职的总体要求,特定关系人接受贿赂
第八十六条权权交易
第八十七条对特定关系人失管,对特定关系人不当取酬知情不纠
第八十八条违规收受财物
第八十九条违规赠送财物
第九十条违规借用财物,违规获取大额回报
第九十一条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九十二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安排,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安排
第九十三条违规取得消费卡或出入私人会所
第九十四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内部信息买卖股票,违规非正常获利,违规兼职,兼职取酬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九十六条离职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受聘或从事营利活动,离职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任职
第九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
第九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党纪责任的承担
第九十九条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第一百条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第一百零一条侵占公私财物
第一百零二条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活动,公款赠送、赠送礼品
第一百零四条违规自定薪酬,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第一百零五条公款旅游、变相公款旅游
第一百零六条违规接待、大吃大喝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会、庆典活动,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公款包租、占用房屋供个人使用
第一百一十条搞权色交易,搞钱色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侵害群众利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执行政策优亲厚友
第一百一十五条欺压群众,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第一百一十六条损害群众利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见危能救而不救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犯群众知情权
第一百二十条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执纪不作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出走
第一百二十五条向上级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应报告事项,纵容、
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
插手资金项目等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应保密内容,私
存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考录工作舞弊
第一百三十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国(境)外擅自延长期限、变更路线
第一百三十二条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
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第一百三十六条不重视家风建设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共场所行为不当
第一百三十八条其他违反生活纪律规定行为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有关党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对中央军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党纪处分条例的时间效力
附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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