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即在诉讼程序中处理诉讼事件适用职权探知主义、职权进行主义、书面主义、不公开主义、裁量主义等非讼法理,以达到裁判简速、合目的和展望性之宗旨所为之活动。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有通过立法适用、法官职权裁量适用和当事人选择适用三种具体方式。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建立在对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区分(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区分)、程序法理的二元分离适用论省思和检讨的基础上,是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的表现。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是适应民事案件类型多样化的需要,是案件简易快速解决的需要,是达成合目的展望性裁判的需要。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的标准或依据是多样化的,需要区分不同的案件类型选择适用。非讼法理的适用有不同的组合,存在程度的强弱。这意味着承认当事人程序保障的个别化和多样化。为了防止程序保障的个别化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侵蚀,就应设定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我国将非讼法理适用于诉讼程序十分必要,在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也有在诉讼程序中适用非讼法理的情况。但总体而言,存在着虚化程序、内容单一、缺乏当事人参与等问题。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在我国的展开就应以规范法官的权力为切人点,具体的举措包括相关立法的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法官释明权的妥当行使、法官心证公开的进行、法官素质的提升等。非讼法理的具体展开要按照不同诉讼程序进行,根据普通诉讼程序、家事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司诉讼程序、公益诉讼程序的不同特点,分别适用相应的非讼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