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学术文库》(丛书)由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担任主编。此套丛书作为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主要遴选出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学术论著,每年拟出版1-3本。本学术文库丛书旨在通过出版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研究领域新学术著作,推出一批婚姻家庭继承法学领域前沿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的新作,促进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研究朝着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以更多的优秀研究成果为我国民众处理婚姻家庭继承问题提供参考,为国家完善立法、改进司法服务。目前,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实施,其对成年人监护制度有所修改和补充,但是为了进一步实现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更好地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我国还有待在《民法总则》之司法解释及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对这一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笔者建议,按照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名称及立法体例,仍可维持“监护”这一名称并坚持我国《民法总则》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及原则性规定。对于总则中需增加的内容,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并将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具体的、细化的内容增补于民法分则之“婚姻家庭编”之中。首先,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般性规定的增补完善。需要增补完善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护人享有法定条件下的辞任权;二是确立监护人享有报酬权的条件;三是明确监护人享有对费用支出的报销权;四是建议补充监护措施终止后的法律效力。其次,对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补充完善,需要将意定监护的内容细分为一般措施和医疗措施,分别针对这两类措施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及补充。最后,对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增补完善,需要在内部措施上进行类型化,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应设置监护和辅助两个措施,再分别规定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