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袁州府志》现存正德、康熙、嘉庆、同治等刻本,其中正德刻本是现存早的刻本。虽然其内容没有后出者完备,但保留了其他版本所未载录的资料,有其无可取代的文献价值。今以一九六三年十月上海古籍书店影印的宁波天一阁藏明正德刻本《袁州府志》为底本加以标点、校勘和注释,以繁体字竖排形式出版。二、《袁州府志》共十四卷,此外还有《(袁州府志)序》、《重修(袁州府志)序》、府境图、府城图、郡县表、《(袁州府志)后序》等内容为尽量保持文献原貌,该书的卷次、前后附录的内容及其先后顺序、各部分行文均依照原着不变。原着中对本朝称“我朝”“皇朝”“圣朝”等称谓一律不改,但对于其顶格、提行或空格的行款格式则略加改动。为便于阅读,对原着中的序、碑、记、祭文、诏、令、表、状、铭、哀辞等文体进行了分段。三、该书在整理过程中,首先使用康熙刻本、嘉庆刻本和同治刻本进行校对,其次使用《(康熙)宜春县志》《(同治)宜春县志》《(同治)分宜县志》《(康熙)萍乡县志》《(同治)萍乡县志》《(雍正)万载县志》《(同治)万载县志》《(民国)万载县志》进行校对,最后也参校其他文献资料,如《四库全书》《江西通志》《大清一统志》以及屈守元《韩愈全集校注》、祖无择《龙学文集》、虞集《道园学古录》、罗伦《一峰文集》、欧阳玄《圭斋文集》等。对该书与各种文献之间存在的差异,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适当加以校改,并出校勘记,附于相应各卷之后,每卷自为起讫。明显属于他书有误而该书无误的,一般不校不改。若异文两通或难断是非,则将各种异文一一列示,存疑者有待专家考辨。校记中,为使文字简洁,阅读方便,将《(正德)袁州府志》《(康熙)袁州府志》《(嘉庆)袁州府志》《(同治)袁州府志》分别简称这《正德志》《康熙志》《嘉庆志》《同治志》,各邑县志则一仍其旧。四、该书为繁体版,通篇采用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五五年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及其后有关规定中认定的规范字。针对原文中大量存在的异体字,我们以相关规定为依据,并参考《汉语大辞典》《汉语大字典》《新华字典》《辞源》等工具书,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遵循规范、适当变通的方法进行了整理,以求既规范用字又体现古籍的特殊性,既努力保持古籍原貌又尽量减轻读者阅读困难。(一)对原文中字义范围不超过相应规范字的异体字一律直接改为规范字。例如原文中的“畞”“亩”“畆”“晦”均改为“亩”,又如原文中的“窻”“牕”“宪”均改为“窗”。(二)对原文中字义范围超过相应规范字的异体字则根据具体情况审慎分析之后进行整理,字义与相应规范字一致则改为规范字,不一致则保留该异体字。如“賫”(规范字)和“斋”(异体字)。如“寓券非乡大夫或郡守贰移书斋往不可”(张嗣古《待补庄记》),句中“裔”作“携带”解,与“賫”义同,故改焉规范字“賫”,而“率官属资以装斋”(该书卷八《人物》“钟传”条),句中“裔”通“资”,与“贲”字义不通,故保留异体字“裔”。(三)对原文中某些写法和现在简体形式一致的字,若其字义范围较与其对应出规范繁体字为广,则亦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之后进行处理。如“朴”与“朴”(繁体规范字)。“尊敦俭朴”(张商英《宋大雅序引》)之“朴”,表“朴素”之义,故改为规范繁体字“朴”,而“诸公鞭朴立威名”(黄庭坚《送别驾孙公汲还宜阳》)之“朴”意为“击打”“挞伐”,此义为“朴”所不具有,故不能写作“朴”。又“厚朴”之“朴”也不能写作“朴”,故整理时均注意保留原文写法。(四)对原文中的通假字、古今字一般予以保留。如“元不远山林”(戴复古《宜春束湖呈赵使君》),句中“元”字后来写作“原“,属于古今字,故保留“元”字。“君蚤有誉于乡”(苏伯衡《夏尚之太史哀辞》),句中“蚤”即“早”,属通假字,也保留不变。(五)对于人名、地名、书名中的异体字一般均予以保留。